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领取完对应的计发月数后还能领吗?

帮老兄聊聊 2024-04-14 08:40:59

当然是不能再领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具体文件依据是国发(2015)2号,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这个标题大家就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是有差别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称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了基本两个字。之所以会称为基本养老保险,是因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必缴内容;而在国发(2015)2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除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外,还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缴纳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包含了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个部分。也就是说,职业年金既是对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同时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的一个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制度,是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办发(2015)18号文件,即《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来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既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制度范围规定要强制性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总的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管理,相当于工作人员用4%的缴费比例,获得12%的收益。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由于职业年金的缴费时间不长,最高只有10年的职业年金缴费年限。在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计算时,其中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包含了职业年金,作为新老办法对比的参数。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中,也包含了职业年金。

虽然新老办法对比的养老金包含了职业年金在内,但由于职业年金基本上都是采取个人积累的方式,而且是单独发放,本质上新老办法对比后不影响职业年金的发放。职业年金的领取方式只有两种。

一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但一次性领取并不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而是要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按照商业保险条款领取待遇。这种方式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没有实行。因为一次性领取,需要财政拿出大量的真金白银来支付给退休人员,这对财政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目前退休中人基本上都是采取按月领取的方式。按月领取就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这个计发月数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是一样的,即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5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领取完不再领取。

按照计发月数来计算,60岁退休的人员,71岁后基本上就不再有职业年金;55岁退休的人员69岁左右不再有职业年金;50岁退休的人员66岁左右不再有职业年金。

也许有人会问,到了那时,自己的年龄增大了,而没有职业年金了,自己的养老金不就减少了吗?

其实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职业年金由于是按照个人退休时的职业年金账户总额平均的,这个数字基本上不会变化。虽然职业年金部分可能还会继续产生收益,但这种收益不会导致职业年金延长发放,到了139个月或是170个月以后,如果个人账户还有结余,就会采取最后一次清算的方式,清算完成以后注销职业年金账户。

职业年金是固定的数字,不会每年调整,职业年金计发月数发完以后,由于基本养老金部分每年都会调整,基本养老金历年调整以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数字可能会大大高于职业年金。随着年龄的增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还要向70岁以上的老人适当倾斜,基本养老金之外还有退休生活补贴、老年津贴等,所以不会对老年人的生活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职业年金如果是采取按月领取方式领取的,领完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后不再领取,个人账户余额采取一次性清算的方式。清算完成后职业年金账户就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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