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一个看似简单但实则容易让人犯迷糊的话题——那就是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到底是用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呢?
从下图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得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来计算。
应得工资,简单来说,就是你还没交税、还没扣社保之前的工资。也就是咱们通常说的“税前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等这些你应得的货币性收入。
这背后的逻辑其实挺简单的。经济补偿的本质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是为了弥补他们在失业或者受到其他劳动权益损害时的损失。
既然是补偿,那自然得用劳动者实际应得的收入来计算,而不是他们已经交过税、扣过社保之后的那部分钱。税前工资更能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劳动价值。
如果你每个月的税后工资因为各种因素(比如税率调整、社保政策变化等)而有所波动,那用税后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岂不是会让劳动者感到不公平、不合理?
所以,用税前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小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因为公司倒闭了,他得到了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他每个月的税前工资是10000元,税后工资是8000元。
那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咱们就得用10000元这个数来乘以3个月,也就是30000元。而不是用8000元来计算。
这么一解释,就清楚多了。
不过,这里还得提醒大家一句,虽然用税前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司可能会为了省钱或者其他原因,故意用税后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
这时候,咱们劳动者可得擦亮眼睛、保持警惕了。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得及时站出来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N+1,被狗吃了?不是四个月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