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沪市上市公司丹化科技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南京中院转来的《民事起诉书》《上市公司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吉林丰成顺认为公司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1.34亿元。吉林丰成顺因参与丹化科技定增出现亏损,将上市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个人以为,该案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
资料显示,2016年8月份,吉林丰成顺参与了丹化科技的定增事项,并以7.48元/股的价格认购2990.36万股,共支付认购款2.24亿元,持股比例约为2.94%。显然,吉林丰成顺参与丹化科技定增,主要是为了从中获利,但没想到人算不如天算,该公司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出现巨额亏损。
丹化科技自定增实施后,股价基本上处于下降通道中。今年2月份其股价曾下探2.03元,近期则在2.30元一线震荡。由此可见,吉林丰成顺参与定增,背后的浮亏无疑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由于丹化科技近些年来业绩乏善可陈,股价上涨至当年的定增价希望渺茫,因此,丰成顺或为了减少损失,从而将上市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丰成顺以虚假陈述为由进行起诉索赔,给出的理由涉及定价权、相关收购事项、发行预案、营收预测等多个方面。而上市公司方面则回应称,当年的定增事项聘请了中介机构,且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定增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目前公司也未因该项目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分或处罚。尽管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结果如何,相关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在以往向上市公司索赔的案例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占据绝对多数。而此类索赔案例,往往先有上市公司违规的事实,后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而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成功率较高。而此次丰成顺的诉讼,只是自己的“一家之言”。其所摆的事实还须进行认定,但其自身并不具备这样的职能;而且,证监会也没有因定增事项对上市公司进行任何的处罚。说上市公司定增涉嫌虚假陈述,似乎站不住脚。
不过,既然丰成顺提起了诉讼,自然有其理由。而且,丰成顺所提出的相关证据,却也并非“空穴来风”。那么,该案例的最终结果,或许不出乎三种。其一是丰成顺败诉;其二是上市公司败诉;其三是通过协商调解达成某种妥协。
如果是第一种结果,各方面都无话可说,毕竟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是第二种结果,则证明丹化科技当年的定增事项涉嫌虚假陈述,那么上市公司该赔偿的不仅是丰成顺,还有其他参与定增的投资者,这对上市公司而言,显然有不可承受之重。
但如果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某种妥协,丹化科技向丰成顺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补偿,那对于其他参与定增的投资者而言,显然又是不公平的。毕竟,在丹化科技的案例中,定增参与者几乎没有赢家,那么,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向其他参与者也进行一定的补偿呢?
相关方参与上市公司定增事项,个中本身是存在风险的,也并不存在稳定获利一说。因此,对于丰成顺而言,参与定增产生亏损,也是其应该承担的风险(当然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除外),这正如“买者自负”。如果因为亏损向上市公司索赔,那么上市公司有成为“冤大头”的可能。
进一步讲,如果因参与定增出现亏损而向上市公司方面索赔,那么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出现亏损,是否也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在丰成顺向丹化科技索赔的案例中,问题的重点是当年丹化科技的定增事项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厘清这一点,显然比什么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