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王女士把钥匙交给了梁某帮忙卖房,一年后没有收到卖房消息发现有人入住,王女士要求其搬离,对方以房子是他的拒绝,王女士起诉法院判决搬离,但他不愿搬离继续住了三年,王女子要求强制执行,对方却表示他情况不适合强制执行,建议协商。王女士是做工程的,6年前房企因拖欠她的工程款,就把一套房抵给了王女士,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王女士拥有这套房的产权。然而王女士工作的地方离这套房有点距离,而王女士也用不上这套房子,于是打算把房子卖了。当时考虑到如果有人看房,自己会没有时间来回,于是就把钥匙交给了小区方梁某,委托他帮忙带顾客看房。一年多过去了,王女士都没有收到卖房的消息,想着可能梁某并不上心,打算自己来卖。回来的第一时间就是看一下房子,令她吃惊的是打开房门,里面竟然住人了。后来从梁某处了解到,当初他见李大爷来看房,非常喜欢房子,就口头答应他把房子卖给他,并且收了50000元定金。但梁某表示当初提醒过李大爷,在房子没有过户之前不允许入住,但是他没有想到,李大爷觉得已经交了定金,房子就是他的,可以随便住。王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她没有想到梁某这么大的事,就口头协议把房卖了。而梁某自知理亏,表示愿意赔偿一年多的房租,并会要求李大爷立马搬离。可李大爷表示自己住习惯了,不愿意搬离。他同时表示,一旦自己搬离了就没有地方住了。不管王女士和小区方如何劝说,都没能打动他,无奈王女士只能起诉。法院判决很快下来了,限李大爷10日内搬离。但是李大爷一直不执行,一等就是三年。他不搬离的理由是年纪大身体不好,搬出去面临无家可归。无奈王女士找来调解员,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李大爷表示自己知道这房子是王女士的,但是自己就是不愿意搬离。后来李大爷松口,表示搬出去可以,但是要求王女士和小区方各赔偿5年房租,还说这是当时判决的时候说好的,然而联系工作人员,对方说并没有这回事,是李大爷自己要求的。于是王女士就想强制执行,可对方表示强制要求李大爷搬离房子,第一要考虑其住宿的地方,第二考虑身体原因。由于李大爷年纪大和身体上的原因,强制执行的话面临无家可归,他们建议通过协商。但是王女士觉得能协商的话早就协商了,这肯定是行不通的,希望能够强制执行,而工作人员表示会请示领导,会尽快回复王女士。小区方当初口头协议把房子卖给李大爷,在王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梁某要求李大爷搬离,但是他拒绝搬离,该如何定性其行为呢?一、房子是王女士的,虽然梁某和李大爷有口头约定,表示会把房子卖给他,但是并没有征求房子所有权王女士的同意,而后王女士知道后也不同意把房子卖出,那梁某和李大爷的约定就属于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房子是王女士的,她并没有打算把房子卖给李大爷,因此李大爷和梁某的口头协议违背了王女士的真实意思,他们双方的约定行为无效,王女士有权要求李大爷搬离。二、王女士要求李大爷搬离,而其却拒绝搬离,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李大爷拒不搬离,王女士要追究其责任,李大爷将会受到刑罚处罚。三、李大爷霸占王女士房子,王女士提起上诉,要求霸占房屋的人搬离房屋,王女士胜诉了,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就是说王女士已经起诉李大爷,而要求李大爷搬离房子的诉求得到支持,而李大爷却不执行,王女士是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的。王女士为了方便顾客看房,把钥匙给小区方,最后导致房子被霸占,您怎么看?
网友:抓起来,关进牢房,不就有住处了!
网友:自己的房子还拿别人没办法,怪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