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常宁市一则因偷盗豆角而引起的肢体冲突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令人想不到的是,犯案的人员竟是公务员和小学教师。
据报道,常宁市人社局的张某、信访局的谭某某以及小学教师陈某某在晚饭后的回途过程中,谭某某与陈某某看到路边的菜地有豆角,临时起意便摘了一些,但被菜地主人当场发现,进而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和肢体冲突,最终致菜园主人儿子占某某轻伤二级。
许多网友对公职人员竟作出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感到愤怒,也有人认为摘了几根豆角而已不必“小题大做”。那么,这两名公职人员应受到什么处罚?他们的“铁饭碗”还能保住吗?
知恒释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豆角虽廉价,但仍然属于菜园主人所有,谭某某与陈某某不问自取应属盗窃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规定即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几人与菜园主人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导致占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或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均为各自行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来说,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可能因为特殊的身份而收到纪律处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事件中盗窃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双方均无异议。纪委监委对相关公职人员也已介入调查,将依规依纪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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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偷摘豆角是小错,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罚,不会有丢饭碗的危险。那些喊人打架的可能处罚会更严重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