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犯人发放奖金问题的通知

法的正能量 2024-09-11 03:19:07

关于对犯人发放奖金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财政部

(1984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司法局、财政局:

近几年来,各地劳改单位参照国营企业的奖励办法,对犯人试行了多种形式的奖励,对促进犯人思想改造,提高劳动效率,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起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调动犯人改造和生产的积极性,推行责任制,搞活经济,开创新局面,现对犯人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原则

对犯人实行改造、生产双考核责任制,发放奖金要同犯人的改造表现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劳改企业全面完成改造指标和国家计划,可以发奖金;超额完成上述指标,利润比上年增长(亏损比上年减少)的,可以适当多发;未完成上述指标、亏损比上年增加的,原则上不发。没有生产任务的单位和没有正式投入生产劳动的犯人,不提和不发生产奖金。对犯人的奖励,在生产劳动上要体现多劳多奖、不劳不奖;在政治上鼓励积极改造,遵纪守法。

二、奖励的基本条件

1.劳动单位各科室、车间(大队、中队)、班组(或个人)落实了改造、生产双考核责任制;

2.对犯人的狱政管理、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生活卫生等工作较好,期内没有发生逃跑、重大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劳改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要订得切合实际,在正常情况下,经过努力可以完成和超额完成。

4.犯人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爱护公物,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者。

三、奖金来源

1.企业生产成本中按假定工资百分之十提存的奖励基金;

2.企业财务包干结余或利润留成中的奖励基金。

犯人奖励基金应当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与职工奖金混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奖金发放

1.劳改企业中矿山、建筑行业的犯人奖金,经过试点可以逐步实行不封顶,但必须对犯人制定完成标准定额及其以上的产量、产值的发奖定额,报经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犯人在遵守改造规则的条件下,多产多得奖,完不成定额的不得奖。标准定额及超产量产值奖金定额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调整一次。

2.矿山、建筑行业以外的劳改企业,全年发放犯人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假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各企业的奖金总额,每年应根据奖励的基本条件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发放犯人奖金,应以犯人改造、生产成果为依据,具体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批准数。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物质奖励是促进犯人思想改造的一种辅助形式,必须与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密切配合。教育犯人端正态度,努力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积极劳动,开展比思想改造,比生产劳动的竞赛,向昨天告别,弃旧图新,改恶从善,把自己改造成为对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有用之材。

2.个别企业不具备得奖条件,而下属车间、生产队有完成承包任务的,应按承包合同给予奖励。

3.犯人中有舍己救人、抢险救灾、检举犯罪和维护财产安全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依法给予减刑、假释、记功等政治性奖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奖金。

4.要加强基础工作,搞好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干部岗位责任制和对犯人的改造、生产考核制,加强基层核算,使奖金发放有可靠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司法部、财政部备案。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54:关于对犯人发放奖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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