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虎归山传捷报,玉兔出宫送新来,在虎兔交接迎新之际,女子想买一条项链奖赏一下自己。 新年的氛围显然跟平时不一样,女子刚一踏进店门,店员就喜笑颜开的迎了上来,得知女子的需求后,热情的帮她千挑万选! 在试戴项链的过程中,女子的眼前突然一亮,一副金光闪闪的手镯,吸引了她的目光。 要说店员也是经过千锤百炼,她们不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就连女子的一个眼神她们都秒懂,还没等女子开口,一副金灿灿的手镯就呈现在了她的面前。 女子戴上手镯后,又去挑选其他首饰,经过一番挑选后,一条崭新的项链被她纳入囊中,女子付钱后就转身离开了。 可是那副金手镯却被所有人都给忽略了。 这名女子上车后就一路前行,可是当她转弯打方向时,却感觉有什么东西在摩擦自己的手臂,她下意识的拉起袖子一看,那副试戴的手镯却忘在了手上。 女子觉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她不能无缘无故拿走别人的东西,于是她就一路策马扬鞭,又返了回去。 店员看到女子返回时,本以为她落什么东西或者是哪里不满意,当女子摘下手镯时,全场响起了一片叫好声! 尽管大恩不言谢,但是店员面对这名女子的善良,她们还是给她深深地鞠躬答谢! 对于这件事,我想站在道德、民法和刑法的角度,与您分享一下我对这件事的看法。 1、从道德角度,我们该如何评价这名女子呢? 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过改之善莫大焉!” 但是有一件事我们应该先捋清楚,忘记不等于故意! 这名女子在挑选项链时,中途带上了那副手镯,直至她离开,店员及其本人都把那副手镯给忘了,即便是她返回送手镯时,店员显然还不知情。 可能有人会觉得,金店里到处都是探头,这名女子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过我认为,有这种想法的人,完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首先,这名女子一没偷二没抢,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即便找到人也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索回。 其次,即便犄角旮旯都有探头,我们也不能忽略人人出行戴口罩的现实,所以查找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我认为,这名女子的做法完全是出于道德和善良! 2、从民法角度,我们又该如何评价这名女子的行为呢? 从这名女子进店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店家应该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女子应该履行消费者的义务。 假如这名女子把手镯据为己有,店家索要时也拒不返还,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女子原本是买一条项链,而那副手镯尽管戴在她的手上,但是物权仍然属于店家的,如果女子据为己有,就构成了他方损失,自己获利。 在本案中,店家对手镯的下落显然不知情,女子出于诚实、善良的心态,把原本不属于她的手镯给送了回去,如若不然,就属于不当得利。 3、从刑法角度,我们又该如何评价这名女子的行为呢? 刑法讲究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名女子带走手镯属于无意之举,既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非法占有,所以她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 以上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女子主动归还的情况下,如果拒不归还,她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注意!罪与非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物品的价值,假如那副手镯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在5000元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所谓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本案中,由于店员的一时疏忽,把手镯交给这名女子后,对方显然把这件事给忘了,而那副手镯就变成了遗忘物,如拒不返还,就涉嫌构成侵占罪! 事情发生后,有网友表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她身上,她也会主动把手镯给送回去,不然的话,自己的良心也会受到谴责! 还有网友说,这件事跟西安那碗油泼面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20块钱的一碗面都容易被宰,可是几千块钱的手镯却能主动送回,做人的差距太大啦! 最后我想说,这名女子在利益和道德之间进行了一次取舍,这样的善举不仅温暖了她自己,也温暖了这个寒冷的冬天!好人必有好报!
网友:是我也会主动返还的。前年吧,我十五岁的妞在街上的小吃店买了两个油炸夹馅饼,一共十二块,回家一天后想起好像忘付钱了,过两天又专门去那家店又买了两个同款饼付了4个饼的钱,店家笑说不知道这回事儿,我说你不知道我家孩子可记着呢。
网友:并非高尚,并非不贪,而是贪不得?试问在什么地方发生的贪不得,在金铺里面戴走了金镯子,员工一盘点失盗,肯定报警检查监控的,发现你的行为之时,那就是数额够大的盗窃犯罪了?你肯定就是刑事犯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