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北魏均田制的内容以及性质

强强聊历史 2023-04-07 23:12:07

文|侯博士的笔记

编辑|侯博士的笔记

前言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根据宰相李安世的建议,宣布实施了均田制。

均田制的主要措施之一是派遣官员巡视各州郡,与牧守一起平均分配天下土地,并以生死为断以确保实施。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农民种植,提高生产力,从而增加国家的财富。同时,还实施了“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等措施,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封建国有土地授受制度。

均田制的实施是在北魏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的背景下进行的。

当时,北魏社会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由于当时地广人稀和劳动力严重缺乏,农民需要土地来求谋生。

另一个问题是,当时频繁的战乱、国家赋役的压迫以及自然灾害的袭击等原因,多数农民与土地分离。

北魏统治者通过颁布均田制来解决这一矛盾,旨在将农民与土地紧密地绑定在一起。

然而,均田制的实施目的并非为了提高农民福利和增加国家财富,而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将土地等量分配并严格监管执行,北魏政府建立了一种强制性的封建租佃关系,使农民成为国家农奴,一直受束缚于国有土地上。

均田制是一项关于国有土地规定的制度改革,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15至17岁的成年男子和妇女分别可以从国有土地中获得露田40亩和20亩,这些土地只能用于种植庄稼,而不能种植树木。这些土地被称为“正田”。

如果需要休耕,则授予双倍的露田,称为“倍田”。

此外,成年男子还授予桑田20亩,并规定必须种植50棵桑树、3棵枣树和3棵榆树。

假如居住在麻布之土,则成年男子授予10亩麻田,妇女授予5亩。

如果新建房屋,农民一家三口授予1亩宅地,奴婢一家五口授予1亩宅地。奴婢和农民一样授予露田,但不授予桑田。

在麻布地区也一样授予麻田。每头丁牛(即任耕之牛)授予露田30亩。所有民成丁(15岁)授予田地,老免(70岁以上)及去世则还田给国家。

奴婢和耕牛按有无进行授予。但是丁牛的受田年限规定为4年,4年后必须还田。

上述所述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自由迁移,并强制性地将他们与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绑定在一起,以为国家提供剩余劳动。

因此,国家成为了一种类似于大地主的存在,而土地承租者则变成了国家的佃户或依附于农民。

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封建租佃关系,使农民处于一种类似于农奴的状态。

唯一的例外是在所谓的“地狭之处”的地区,农民可以迁移到更宽敞的地方。

均田制是保护土地私有的制度。

均田制是一项保护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它并没有将天下之田无差别地拿来均分,而是彻底保护土地私有制。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条规定中得到充分证明。

首先,均田制规定:

“所有的桑田并没有受到限制,但可以作为倍田重新分配。即使在分配时已经充足,也不能用来填补缺少的耕地。”

根据汪筏先生的解释,这里的“桑田”指的是父祖传下来的私有土地。

例如,一户人家有一丁田,父祖桑田一百五十亩,则应将其中的二十亩确定为“桑田”,剩余的一百三十亩中,再将其中的四十亩确定为“倍田”,剩下的九十亩就称为“于分”,即超过规定的受田数。

但是这九十亩依然是私有土地,不能被归为国有土地的“还受之列”。

此外,国家还会再授予四十亩露田。可以看出,在均田制下,土地的私有权丝毫没有受到影响,仅仅按照均田制中所谓“桑田”、“倍田”的名称进行划分和计算而已。

即使超过了规定的受田数,也不得以充露田之数,即不得将其归为国有土地的“还受之列”。

第二条规定为:“所有的桑田都是代代相传的家业,一旦去世就无法再回来了。人们常常会定期巡视自己的土地,如果有收成了就收回来,如果没有收成也不要求要回报。”

这再次强调了父祖传下来的私有土地的保护,不仅其“皆为世业,身终不还”,而且规定了“有盈者(即超过规定的受田数)无受无还”的原则。

均田制是维护大土地所有者的利益的。

有学者认为,均田制对大土地所有者的限制并不明显,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均田制并没有削弱土地私有权,大土地所有者没有将自己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

其次,均田制规定,奴婢和自由农民可以同样获得土地,而且并没有对奴婢的数量做出限制。此外,耕牛也可以获得土地,尽管有四年的限制,但耕牛的数量并没有限制。

因此,世家大族可以通过拥有更多的奴婢和耕牛,合法地占有更多的土地。对于世家大族利用奴婢和耕牛占有土地的问题,王仲荦先生进行了详细的推算。他指出:

“如果北魏也以奴婢六十人来计算受田数字,那么三十个奴和三十个婢可以获得一千八百亩露田。如果采用二圃制耕作法,则受田面积为三千六百亩;如果采用三年轮种一次的耕作法,则受田面积为五千四百亩,再加上六百亩桑田或四百五十亩麻田(桑田算在休耕地亩数之内)。奴婢和婢女每五口可以获得一亩给宅田,六十口可以获得十二亩给宅田。此外,耕牛也可以获得土地,所以总的土地分配量相当可观。如果奴婢的数量增加到三百人甚至六千人,那么分配的土地数量将更加惊人。”

此外,均田制还规定,当土地广大、人口稀少时,官府可以借助民力来种植农作物。

这一规定为大族兼并国有荒地提供了方便,他们可以借助借莳、借垦等名义广占土地,利用自己掌控的劳动力来种植农作物,或出租土地。

因此,我们认为,均田制不仅没有削弱大土地所有者的利益,相反,它是为了维护大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均田制对土地买卖有严格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

在古代中国,均田制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旨在保证土地的平均分配,防止土地集中在富人手中,使农民免受剥削和压迫。

均田制规定只有作为世业的桑田才可以买卖,而且规定这种买卖只能是:“有盈余的人可以卖出多余的东西,有不足的人可以购买所需之物,但不能卖出所需之物的一部分,也不能购买过量的东西。”

例如,某个人拥有父祖留下的150亩桑田,其中20亩为定分之桑田,剩下的130亩可以出售。这就是“盈者得卖其盈”的情况。

另外,该人还拥有40亩倍田,其中20亩为定分之桑田,还剩下10亩,再加上之前的130亩仍然不足三十亩,所以他可以买进30亩田地。这就是“不足者得买所不足”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世业桑田按定分亩数可在有余与不足之间通过买卖加以调剂外,其他一律不准买卖。

这就使得大土地所有者企图通过土地买卖的渠道兼并小农受到了限制,从而保证国家对农民的控制。

实际上,均田制的实施使得豪强侵夺细民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虽然侵占土地仍然时有发生,但已经不能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例如,崔䢰因侵夺民田而被免官,杨播任华州刺史时因“借民田”而被“削除官爵”。

司徒杨椿欲侵夺穷民史底之田而吃官司,最后被判无理而“遂以地还史底”。

可以看出,侵夺民田于法不容,应受处罚,这使得豪强们不得不收敛自己的行为。

均田制实际分配不均

古代中国实行的均田制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将国有荒地分配给农民,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该制度的实施使得更多人有机会获得土地和财富,进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彰显了公平与正义的理念。

然而,这一制度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的基础,而是在维护了现有的贫富悬殊基础上进行的。此外,它也给予贵族地主极为优厚的受田条件,使得他们能够占有更广阔的土地。

需要指出的是,均田制所规定的农民的受田额只是最高限额,并不保证农民一定能够获得这样的土地。

特别是在较为贫瘠的地区,政府还规定了“减分”措施,限制农民的受田面积。

因此,实际上,“均田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均等分配土地。

总之,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但其并没有完全改变土地私有。

均田制中有照顾老小贫病者的规定。

据历史记载,均田制规定对于年纪较大或身体有残疾无法耕种土地的农户,政府将给予一定数量的土地,其中七十一岁以上或有残疾者可以获得半夫田的土地,而年龄超过七十岁的人则不需要归还之前所获得的土地。

此外,寡妇如果能够守身自重,也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称为妇田。

而受田的优先顺序是先分配给穷人,后分配给富人。

有些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公社内的互助习惯和共同生活方式,但这种分析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实际上,任何一个朝代的统治者都会口头上或通过法律条文标榜关心贫弱者,有时会施以一些小恩小惠来争取民心。因此,这些规定可能只是统治者使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真正反映了公社习惯。

此外,均田制中还制定了“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的规定,开了后来职分田、公解田的先例。

结语

总而言之,均田制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对于国有土地,均田制建立了还田制度,从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封建租佃关系,使得农民成为国有土地的农奴。

对于私有土地,均田制采取了一种承认现实土地私有状况的政策,为贵族豪强广占国有土地提供了便利之门。

因此,均田制并不完全均等。但它通过限制土地买卖,也限制了大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兼并。

此外,均田制还通过规定照顾老小贫病的规定来拢络和争取民心,但这是带有欺骗性的。

虽然均田制在历史上存在了近三个世纪,但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它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历史情况,但也深刻地反映了封建统治者的意志和特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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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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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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