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督促涉嫌酒驾人员接受处理的通告
为了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祥云县公安局机关交管部门加大了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部分被查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经多次催告未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请以下违法行为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未到案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将被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21日
图文提供 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编辑 陈治学
图文审核 张敏来
图文总审 胡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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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自学礼 杨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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