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4月8日,福建省成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继上海市之后,第二个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省份。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比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小编梳理了与用人单位、HR工作息息相关的六项新内容,涉及所有企业女职工,具体一起往下看。
一、应查询在职者有无犯罪记录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二、应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
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三、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四、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
五、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
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依据劳动强度、时间等因素,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发放一定比例的生育津贴。
六、鼓励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和社会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等培训。
七、不得歧视妇女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随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布,HR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规避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为了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非理性的就业歧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内容要合法
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通常会发布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这时要特别注意简章或广告的内容,要保证其不含有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比如:不要出现要男、女、已婚已育等刚性条件,多用优先,如男士优先,已婚已育优先等等。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可能会通过多种途径,如网络招聘、大型招聘会、报纸广告等,应尽量保持不同途径、不同形式所发布的招聘广告内容一致。
2、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需求
抵制就业歧视,并不是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实行任何差别对待,也不是要用人单位作无条件的牺牲。如果差别对待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内在需要的,就不属于就业歧视。
比如,招个快递员,需要跑很多路,这时提出不招残疾人,就不会被认为是歧视。但如果是招一个计算机信息录入员或者会计,一个腿有残疾的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3.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社会责任感
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自主权,但招人的自主权不是绝对的。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就业歧视,这不但是出于法律风险防范的需要,也是企业贯彻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选择,更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为了避免就业歧视引发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人时,一定要合理地设置岗位,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需求。
二、“五要素”落实女职工合法权利
1、职场要贴心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2、职场要平等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3、职场要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职场要周到
用人单位可以每1—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5、职场要纯净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三、常见问题
1、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是否构成入职欺诈?劳动合同是否算作无效?
答: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因欺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但是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因此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2、有哪些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