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不能信,那还能相信谁?”,北京东方英宝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英宝公司”)的负责人祖国诚博士如此表示。
近日,东方英宝公司在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县两级法院的一宗2.5亿元工程款的执行过程中,在被法官套路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之后,又经历了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作出后,久拖不移交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
该案被媒体披露后,林甸县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抛开其违反多项法定程序和当事法官涉嫌w法的事实不谈,仅就报道内容中提到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东方英宝公司在诉讼期间未提该权利,以及东方英宝公司没有多次申请调取案件材料两个细节,声称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作者将文章下线。
对此,东方英宝公司表示,林甸法院的工作人员显然是在混淆视听。首先,案涉项目合同约定尾款支付日期是2019年10月8日之前,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应从最后应给付付款日期算起,而该案在2020年8月10日立案,故优先受偿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优先受偿权并未超期;另外,大量的书证,可以证实该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调阅相关案卷未果。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文以司法材料、当事人录音为依据,还原案件真相。
无法定理由,大庆中院法官套路当事人出具终结执行申请,隐匿司法文书为当地企业执行让路2021年9月10日,东方英宝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生效判决(2020)黑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2.5亿元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进行强制执行。
此后,大庆中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债务人大庆宏福公司“位于林甸县四季青镇长青林场的温室大棚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相应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5年1月13日。
就在东方英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林甸法院针对林甸县宏远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宏远公司”)对大庆宏福公司的一宗诉讼,很快就搞出了幺蛾子。此间,林甸县宏远公司对大庆宏福公司发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29日对其部分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
在后来的证据调取过程中,查实了宏远公司查封的部分资产,与东方英宝公司查封的资产发生了重叠。
为给宏远公司的执行让路,大庆中院和林甸法院先后做了四件事。
第一件事:2021年12月27日,大庆中院法官梁某晗以配合法院的年底结案率为由,套路东方英宝公司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以拖延执行裁定书的作出时间,为宏远公司的诉前资产保全创造时间窗口;
第二件事: 大庆中院法官在东方英宝公司提请强制执行之后故意拖延不作为,在套路东方英宝公司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拖延了4个月零4天之后,才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案涉资产,而该裁定书,梁某晗法官违反法定程序一直未给东方英宝公司送达;
第三件事:大庆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做出了(2022)黑06执监43号执行裁定书,将东方英宝公司的执行案指定到林甸法院执行,但梁某晗法官却拖延至2022年12月9日才将此裁定书送达东方英宝公司,而林甸宏远公司在次日就完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
第四件事:如前所述,先林甸法院以宏远公司为申请人、后大庆中院以东方英宝公司为申请人,作出的存在重叠、有利益关联的查封裁定书后,大庆中院又隐瞒裁定,不予送达东方英宝公司,导致东方英宝公司的查封变为轮候查封,并失去了提异议的司法救济机会,其诉讼权利被剥夺。
在第四件事情中,东方英宝公司有两个诉讼权利被剥夺。
一是对不当查封提异议的救济机会。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林甸法院在两个案子的同期执行中,其对东方英宝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视而不见拖延执行,而将宏远公司申请查封、拍卖的财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仅经一次拍卖流拍后,就将价值约5400万的办公楼等财产,在2022年12月10日就完成了以物抵债给林甸宏远公司,终结执行。而这一过程,东方英宝公司毫不知情,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无从依法实现。
此外,相关法律人士还指出,大庆中院梁某晗法官获取东方英宝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涉嫌W法,终结执行的裁定较为严格,需要满足法定的特殊情况,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才可以结束执行程序,而本案中,梁某晗提出以控制年底结案率为由请求当事人出具的申请,显然不符合终结执行所规定的情形。
以物抵债裁定久拖不移交,无厘头执行异议拦路,导致债务人陷入破产清算泥潭2022年12月10日,在宏远公司通过林甸法院的操作,从大庆宏福公司的整体资产中,按以物抵债的方式切走了5000多万元的资产之后,按理,东方英宝公司的执行也应当进入程序。
而事实上,就在宏远公司查封资产拍卖的同时,2022年7月12日,东方英宝公司也曾向大庆中院提出《请求拍卖或变卖大庆宏福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查封资产申请书》,请求法院变卖查封资产用以偿还大庆宏福公司的工程欠款。
然而,此时的东方英宝公司对宏远公司查封资产的拍卖毫不知情,甚至连早在2022年1月就作出的(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也没有收到。
2022年10月28日,大庆中院以东方英宝公司申请的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林甸县管辖范围内,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为由,作出(2022)黑06执监4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到林甸法院执行。
因该执行裁定书的拖延送达,东方英宝公司连提执行异议的权利,亦被法院剥夺。
2023年3月10日,东方英宝公司向林甸法院提出申请,就查封案涉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其工程款。
此后,东方英宝公司申请查封的案涉资产,经林甸法院执行,两次拍卖均告流拍。
2024年3月14日,按照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在标的物两次拍卖流拍后,东方英宝公司向林甸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
2024年3月14日,林甸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录音证据显示,林甸法院执行法官赵某国,通知东方英宝公司人员到林甸法院移交执行裁定。
2024年3月27日上午,东方英宝公司人员到达林甸法院与赵某国法官按约办理相关手续无果。
同日下午,东方英宝公司多名高管又来到林甸法院交涉执行裁定事宜。当天会谈的录音内容显示,东方英宝公司表示,为尽快回笼资金,减少损失,也有利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自己可以在二拍流拍价1.03亿元的基础上,再行打折出售资产抵债;而林甸法院包括副院长在内的多位工作人员,也表示从爱护地方企业发展的角度,积极撮合宏远公司接盘项目。
2024年3月29日,东方英宝公司员工吴女士等一行数人,经多次与林甸法院多名法官会谈均未得到项目后续接盘的任何有效进展后,要求林甸法院依约先办理移交执行裁定,并在法院1楼大厅给法官赵某国的电话发送了短信。
赵某国回复吴女士:“正在开会,稍后联系”。
而后,吴女士回复说:“赵某国法官,我们今天上午办手续,我在1楼(林甸法院)大厅等”。
然而,在当天,东方英宝公司没有拿到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
为此,东方英宝公司董事长祖国诚等人,一边等待移交以物抵债裁定,一边等待宏远公司出价,结果,宏远公司始终都没有出面洽谈。
更让东方英宝公司意外的是,在等待了7天之后,不仅没有拿到林甸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反而,却在2024年4月1日,等来了宏远公司的执行异议。
事实上,宏远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可以称得上无厘头,其给出的理由是,以物抵债影响项目整体价值。
为此,东方英宝公司的负责人,在2024年4月1日的法院询问笔录中这样表示,抵债财物程序合法,宏远公司查封的资产与我公司查封的温室大棚和生产设备不交叉、不重复,两方的资产不属于不可分割的不动产,且宏远公司的案涉标的额也不足以覆盖温室大棚的查封,宏远公司也没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其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没有提出超出其债权额度范围非分要求的依据,若宏远公司打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旗号来侵犯民营企业的债权权益,于法无据。
在该份笔录中,东方英宝公司的负责人还表示,该公司将保留因延迟交付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向各相关方主张赔偿的权利,并要求法院依法立即驳回宏远公司的异议申请,为该公司办理财产交接抵债手续。
即便如此,林甸法院也没有及时向东方英公司办理财产交接抵债手续。
这一拖延,又过了3个多月。
2024年7月4日,东方英宝公司职工向大庆中院执行局相关人员,就林甸法院以宏远公司提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又提了执行异议复议为由,迟迟不移交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的事宜进行反映和咨询。
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大庆中院执行庭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东方英宝公司查封、抵债的资产跟宏远公司没有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抵债资产是他人所有,既然不是对所有权提的异议,不影响执行,不影响以物抵债裁定的移交,林甸法院执行法官的做法就是胡整。
大庆中院执行庭负责人还告诉吴女士,相关法律条文已经发给林甸执行局负责人,并让吴女士向林甸法院相关人员要求交付以物抵债裁定。
当天,吴女士又与林甸执行法官赵某国通电话。
赵某国则表示,迟迟未移交,一是为了东方英宝公司好,卖更高的价格;二是还有案外人在提异议。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从宏远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来看,不符合条件,于法无据,显然是在滥用异议权,拖延东方英宝公司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的移交,为其移交财产设置障碍,然而,明知如此,林甸法院却借故一拖再拖,其行为令人生疑。
东方英宝公司认为,正是林甸法院将本该早就移交的以物抵债裁定,进行一拖再拖不予交付,才为后来者提供了从容的操作时间和空间。
事实是,在林甸法院的久拖之下,先是在2024年4月1日,宏远公司提出了于法无据的执行异议,此后的2024年4月30日,宏远公司的异议被林甸法院作出的(2024)黑0623执异8号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复议,而就在执行异议复议期间,2024年5月24日,北京艺权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艺权公司”)以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林甸法院申请对大庆宏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4年6月24日,林甸法院作出(2024)黑06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艺权公司的破产申请。数天后,宏远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向大庆中院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2024年7月11日,林甸法院又以受理了艺权公司的破产申请为由,裁定终止了东方英宝公司对大庆宏福公司涉案资产的执行。
东方英宝对该中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纠正错误行为并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但未获得林甸法院的支持。
至此,东方英宝公司的工程款执行案,因为林甸法院的一拖再拖,而陷入执行难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