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因安置补偿对薄公堂,反目成仇令人心痛!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智勇评社会 2024-06-22 17:04:24

一、文章导言

在利益面前,我们不能忽视亲情和诚信的重要性,但有时候,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观”在利益的巨大压力下,可能会显得微不足道。在这样的困境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靠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来解决家庭内部的利益纠纷,显得尤为关键。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徐会元律师就通过处理一起家庭成员内部存在的安置补偿纠纷,既理性、公正地解决兄弟间的纠纷,同时也守护了家庭的和谐与团结。

二、案情简介

陆某全与陆某林系两兄弟。因征地拆迁需要,需对陆某全和陆某林两兄弟房屋进行征收。在陆某全和陆某林两兄弟房屋登记产权外,另有临河边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一套,面积共68m²。

2022年7月7日,陆某全作为甲方,陆某林作为乙方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约定68平方米的房屋遗产归陆某林所有,陆某林享受的房屋遗产补偿款同样归陆某林所有。

2022年7月8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甲方(实施单位),陆某全作为乙方 (房屋所有权人),陆某林作为见证人(产权共有人)共同签订了《安置协议》,陆某林、陆某全均认可案涉68m²拆迁建筑包含在该份协议的补偿安置面积之中,补偿面积总共123.41m²。同时,该协议载明各项补偿补助款共计 1194175.58元。后房屋拆迁完毕。

2022 年7月8日,陆某全出具《领条》,注明陆某全作为领款人已收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共计1194175.58元。该《领条》由陆某全签名捺印进行确认。2022年8月16日,陆某全通过银行转账存入的方式向陆某林转款321300元,并备注该款为拆迁款。

收款后,陆某林提出了异议,认为68m²拆迁建筑系自己修建,根据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金额应为640308.4元而非321300元,自己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损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结束后,陆某全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三、维权过程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为两兄弟,家庭成员之间因为房屋征收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导致兄弟“反目成仇”,这种情况确实是令人痛心和遗憾的。

在深入了解陆某林的具体情况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徐会元律师决定接受他的委托。既为陆某林本人“维权”,同时也为其家庭“解纾”。

在明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迅速组建了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召开了多次专题研讨会,通过精心的分析和研究,成功地找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这个案件,表面上看似是兄弟之间在民事诉讼领域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纠纷,但实际上,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是源于房屋征收领域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陆某林的主张既有事实,也有法律依据,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具有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明确载明了安置补偿的面积和相关金额,陆某全在领取相关拆迁补偿款后,没有足额的向陆某林支付相应拆迁款,其行为已经违法,法院应驳回其上诉请求,并判决陆某全足额支付,剩余拆迁款项。

四、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在明律师的意见,法院指出,根据陆某全与陆某林于2022年7月 7日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显示,双方确认归陆某林所有的房 屋面积为68m²,结合一审时陆某全申请出庭作证的拆迁办工作人 员的证言,可以明确双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归陆某全所有的房屋面积形成了合意并签字确认。现陆某全主张归陆某林所有的房屋面积不足68m²,但其提交的证据并 不能证明其该项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驳回陆某全上诉,维持原判。

五、在明提示

本案中,陆某全似乎被巨大的拆迁利益所蒙蔽,以至于他忽视了兄弟间应有的深厚情感,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让人不禁想起“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谚语。

在明律师团队提醒,在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家庭纠纷并不罕见。在这个特殊的场景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往往会被放大。家庭成员应当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书面签订的协议。这些协议不仅是家庭成员间协商的结果,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能够为各方提供法律依据,作为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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