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俊杰笑书郎
编辑 | 俊杰笑书郎
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历朝凡有皇帝登基、升祔太庙、册立皇后、皇帝五旬以上的万寿、皇太后六旬以上的万寿以及武功克捷之类,例有恩赦。
恩赦的诏书内开具:
“官吏居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子孙谋杀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奴隶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及侵贪入己亦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以结未结者,咸赦除之。”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除“十恶不赦”以外,其它罪行不管是否发觉、是否完结,皆可免罪。
恩赦外还有恩旨,恩赦是死罪以下皆免其罪,恩旨则是死罪以下罪行的刑罚减等。
恩旨诏书即颁,刑部则检查成案,根据案件分类成准减与不准减,开单奏定,名为减等条款。刑部还专门设置减等处来处理减等案件。
恩赦和恩旨构成了赦宥的主要内容。
“恩赦之内容,有赦原及降刑之别,赦原为全免其刑,降刑乃减轻其刑。此不但对主刑而言,对从刑亦有此区别。”
虽然赦宥是对犯罪刑罚的免罪及减等,但并不是所有的罪行都可以获得赦宥,赦宥也有其限制条件。
大赦与刑罚减免对犯罪刑罚的减免是大赦诏书中的主要构成,但由于不同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政策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大赦对刑罚减免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但大体来讲,清前期大赦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 除“常赦所不原”等“殊死”罪行外,其它罪行一律赦免。
如顺治元年十月,顺治帝即皇帝位,颁诏大赦天下,曰:“非叛逆十恶死在不赦者,罪无大小咸赦除之。”
康熙六年,“罪非殊死,咸赦除之。”
2. 除“常赦所不原”外,其它死罪减等处理,军流以下罪行则一律赦免。
如:顺治十七年正月,顺治帝颁赦令,“官民除十恶死罪外,悉减一等,军流以下,咸赦除之。”
3. 除常赦所不原罪行外,其它罪行一律减等。
如: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康熙帝颁布大赦诏书,曰:“内外现监重犯除十恶及贪官光棍外,概予减等。”
乾隆十一年五月,乾隆帝行赦宥之典,下令:“除情罪重大及常赦不原者无庸查办外,其余著大学士会同刑部,酌量案情轻重,分别请旨减等发落。其军流徙杖以下人犯,一并分晰减等完结。”
乾隆二十年六月,颁布大赦诏书,“除谋杀故杀外,如原无仇隙偶因一时忿激相殴伤重致死者,将凶犯免死决杖一百,照例追银给死者家属。军流以下概予减等。”
为了更好地窥探大赦刑罚的减免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特举两则大赦中死罪(非常赦所不原死罪)赦免与减等的案例:
《抚吴疏草》卷三十五《左得胜一案迟悞各官疏》载有民人左得胜威逼奸淫致死逢赦免罪的案例:
左得胜素窥隔河居住的沈科之妻张氏,并蓄心奸淫,于是等到沈科上班时潜入张氏房内,用强逼的手段奸淫张氏后跳窗过河离开。
张氏难以接受这等侮辱,遂“饮恨将情出诉本夫,自缢身亡”。
这一案件中的案犯左得胜理应被判死刑,抚臣也将左得胜拟斩题奏,但因为左得胜犯事在顺治十八年正月初九日赦前,又其罪行不属于十恶死罪,故将左得胜“相应免罪,仍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沈科收领”。
《驳案新编》卷十四《福建司》载有乾隆年间大赦减等案例:查乾隆十一年正月初三日,乾隆有旨:“所有刑部及各省已经结案监禁人犯,酌量情罪轻重,分别减等发落,其军流徙杖以下人犯一体分晰减等完结。”
结果,刑部鉴于“今孙六因嘉美荣向伊扭打,还殴致毙,并非常赦所不原”,尊旨将绞犯孙六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并照例追埋银二十两给付给被害人嘉美荣亲属。
曲赦与刑罚减免与大赦相比,曲赦对赦宥条件的限制较小,程度更广。
查阅《清实录》发现,顺治时期的每一次曲赦都有免罪的内容,并且诏书规定,有以赦前事相讦告者,以其罪罪之。如:
顺治二年三月曲赦陕西犯人,诏称:“无论大小、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并文武伪官等罪,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相讼告者,即以其罪罪之。”
顺治二年六月曲赦河南、江北、江南等地犯人,诏称“无论轻重大小、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相讼告者,以其罪罪之。”
康、乾时期的曲赦,则多以减等为主,且根据各地情况曲赦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十恶外罪行皆可减等。
如:康熙三十一年十一月曲赦陕西,云:“凡陕西巡抚所属今年秋审情实、缓决人犯内,除十恶及军机获罪不赦外,其余自谕到日,通著免死照例减等发落。”
其二,死罪减等余罪皆行宽释。
如:康熙十五年曲赦奉天等地,诏云:“奉天系祖宗发祥重地,奉天府、宁古塔等处,除十恶罪不赦外,凡已结未结死罪,俱著减等。其军流徙杖等,俱著宽释。”
康熙二十一年二月曲赦山海关、宁古塔等地囚犯,诏曰:“山海关以外及宁古塔等处地方,官吏军民人等,除十恶死罪不赦外,其余已结未结、一切死罪,俱著减等发落。军流徙杖等犯,悉准赦免。”
乾隆八年九月曲赦奉天府、黑龙江、宁古塔等处囚犯,诏称:“除十恶死罪不赦外,凡已结正未结正,死罪俱著减等,其军流徙杖等罪俱著宽释。”
其三,死罪以下减等发落。
如:康熙四十四年四月曲赦浙江、福建两省罪犯:“凡犯罪诏款不应赦者不赦外,其余死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俱著减等发落。”
其四,只予军流以下罪行减等发落。
如:乾隆十三年三月曲赦山东、直隶两省罪犯,诏称:“监候斩绞人犯,五次缓决者,著该督抚查明,分别情罪,奏请减等。其军流以下罪犯亦著查明,减等发落。”
乾隆十五年九月对河南的曲赦:“所有河南军流以下罪犯,著查明减等发落。”
与大赦的“除十恶不赦等常赦不原罪行不予赦免、其它罪行咸赦除之”不同,顺治帝时曲赦的程度似乎更广。
从上表曲赦的恩诏内容可以看出,曲赦恩诏一般开列“官吏军民人等有犯,无论轻重大小、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曲赦“咸赦除之”的前缀由大赦的“十恶等罪除外”变成了“无论轻重大小”,可见顺治时期的曲赦程度之广。
但顺治时期的曲赦也不是真的将所有罪行一律免罪,其也有一定的赦免限制,如顺治二年三月对陕西的赦免诏书就写到:
“其隐匿在官及民间人口、牲畜、财物者,许自首免罪,各还原主,如被人告发,不在赦例;
官吏贪赃最为民害,自本年二月初一日以后,该省抚按司道各府州县镇协营路军卫等官,并书吏、班皂、通事、拨什库、粮长、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贪赃枉法、剥削小民者,俱治以死罪;
凡讹言妖术煽惑平民、聚众烧香、伪造符契兵仗,其傅头会首怙恶不悛者,自当严辑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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