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有两种失明,一种叫病理性失明,因为疾病或者外伤导致眼睛失去视力;一种叫选择性失明,指的是只看自己想看的,对于不想看到的一律视而不见。前者有法可治,后者无药可医。
我本以为之后王建华的拆迁补偿路会一帆风顺,但事实证明我还是有些天真,高估了基层法院的境界,一件事实清楚的拆迁补偿诉讼案,居然还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建华的鄂尔多斯建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公司)的加油站十年前被强拆一事,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这里再简要回顾一下,2021年,东胜区法院的强拆裁定书被撤回,东胜区拆迁办强拆的申请书被撤回,这就意味着法院十年前做出的强制拆迁裁决无效了,而且也承认王建华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但王建华的拆迁赔补之路才刚刚开始。
不管是法院的强拆裁定被撤回也好,拆迁办的强拆申请被撤回也罢,王建华那个正在营业的加油站被强制拆迁了是既定事实,其经营多年的企业化为乌有也是既定事实,这个事实不是撤回错误裁定和强拆申请就能改变或者抹平的,后者只是在程序上表明了之前做出的决定和行为是错误的,而对于造成的错误事实,依法补偿才是题中应有之意。事实上,随着强拆裁定和申请被双双撤销,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那就是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要知道,行政赔偿的官司之所以难打,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不是简单的赔偿问题,背后还跟着连带责任,是需要有人站出来负责并为此担责的。所以,无论是做出错误裁定的法院,还是按照法院裁定进行强拆的拆迁办,都不敢背这口“黑锅”,王建华唯一可以走的路,只有诉诸法律,让法院来“背锅”。2023年9月25日,王建华将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告上法庭,正式走上了这条更加艰难的“民告官”行政赔偿之路。2024年3月15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603行赔初3号行政判决书,正式驳回了王建华的赔偿请求。
建东公司在诉讼词中明确提出:2010年6月1日,东胜区拆迁办向东胜区法院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东胜区法院:关于我办申请执行鄂市建华煤炭运输公司房屋拆迁执行一案,你院强制执行完毕,特申请贵院结案。”(此陈述有拆迁办的盖章证明为证)。同时,建东公司还出具了十二组证据,除去第十二组证据媒体报道外,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全部被法院采信。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却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搬迁裁定书履行了搬迁并交付的义务,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对案涉土地上构筑物进行实际拆除,且原告已经将案涉房屋进行贷款抵押,所以也不能证明被告及其工作人员有何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且以此为由认定“原告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王建华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看完这份行政判决书,我最大的感觉就是罔顾事实。什么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对案涉土地上构筑物进行实际拆除”,难道拆迁办给法院的盖章证明也不能证明强拆的事实,这是否在承认拆迁办在“忽悠”和“戏耍”东胜区法院?还有,什么叫“不能证明被告及其工作人员有何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加油站被拆了,苦心经营十三年的企业一夜之间没了,这叫没有“产生实际影响”?这份前后矛盾、罔顾事实的行政判决书,要么就是主审法官犯了绝对不应该犯的初级错误,要么就是背后存在隐情而故意枉法裁判。我曾不止一次提到过,其实基层的很多案件并不复杂,甚至都不需要多么专业的法律知识,只需要秉承一颗公正的心就能做出正确判决,但现在一些法官缺的恰恰就是这颗公正之心,所以法律知识越专业,越容易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抛诸脑后,成为玩弄法律者。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一份错误的判决书,不仅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歪曲了事实的真相,与时代的进步背道而驰,同时也是在伤害人民群众的智商,把当事人当成了可以愚弄的对象。这样的判决书,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