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期货外汇案,ATFX平台诈骗案,侦查阶段如何辩护?——期货外汇犯罪辩护6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为了帮助更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无罪案件,经过林某某的同意,我们团队继续整理案件辩护过程,接着上一篇文章《【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取保后又被逮捕(一)》继续分享林某某等人的无罪辩护过程给大家。
2021年6月初,林某某等人被逮捕后,家属按照林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上了我,6月11日我们办理完委托手续,在委托我之前他们是已经有一位当地律师的。
(与林某某的家属建立委托关系)这就是告诉大家,本人咨询律师的,一定要把律师的联系方式给家属,我之前就遇到有个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叫家属来找我,但是他自己忘记我的联系方式在哪里了,也找不到,因此一审的时候就与我完美的错过,可能又是缘分问题,二审的时候家属还是阴差阳错的找到了我,最终确立委托关系,二审阅卷后我才知道原来他之前一直要找的人是我。
与家属建立委托关系后,家属当时给我提供的信息,逮捕了14人,其中有2个人签了认罪认罚(后来我了解到,签认罪认罚的超过半数),我们立刻订了机票,飞到办案所在地。
(家属告知:14人逮捕,其中两人签署了认罪认罚)
(林某某的拘留通知书)此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那时候只需要凭7天的核酸证明就可以面对面会见了,而现在很多地方由于疫情一不小心就关了看守所停止会见,甚至有些地方不给会见)。
由于侦查阶段是无法阅卷的,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林某某,同时对林某某进行法律辅导,告知此类案件法律法规及刑事案件的程序以及分析案件接下来的走向,每个阶段会做什么工作(这个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不知道案件的走向或者程序,会慌张或者会做出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也得知了以下事实,本案是以涉嫌以网络买卖外汇、期货方式实施诈骗犯罪而立案的事实:
1.涉案的公司为某某公司,2019年03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新兴软件及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
2.某某公司代理ATFX外汇平台,主要赚取投资者在ATFX平台投资人的手续费;
3.为了拓展业务,某某公司在百度平台做搜索引擎广告推广,客户在百度上搜索“原油、黄金、外汇、期货”等相关词汇,百度公司的业务员就会将客户的信息发送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再将客户的信息分配给业务员,业务员拿到客户的信息后拨打客户的电话,向其推荐ATFX外汇平台;
4.客户对ATFX平台了解后,自行注册账号,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整个过程均由客户自己操作,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对大盘的数据进行分析,给出建议,由客户自己选择是否入金,入金多少,在盈利的情况下是否选择出金以及出金多少,整个过程均由客户自己操作,业务员不接触客户的账号与资金;
5.客户也可以直接下载ATFX平台,不需要业务员的引导,自行操作投资;
6.某某公司的外汇平台是接入香港市场的,数据是和美国纽约的外汇平台同步的,某某公司后台无法修改交易数据。
7.客户在ATFX平台投资,有盈利也有亏损,冯某某系某某公司的业务员曲某某的客户,冯某某在ATFX平台入金了2万美金,再赚取了几十万美金以后,就没有再进行投资了,冯某某的案例某某公司经常作为成功案例进行宣传;
8.辩护人通过“外汇天眼”、“FCA”以及“FX110”平台查询到ATFX平台,公司全称:AT Global Markets (UK) Limited,公司简称:ATFX,注册国家:英国,监管状态:监管中,目前并没有备注牌照存疑。
根据以上会见整理出的事实,我们认为林某某等人不构成犯罪,某某公司作为ATFX代理商,赚取的只是客户的手续费,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我们再次会见林某某并告知我们的辩护意见以及需要立即申请调查取证并约见承办案件的警官阐述法律意见的情况。
申请依法调取:
1.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代理的ATFX平台是否获得FCA颁发的许可牌照;
2.调取被害人在ATFX平台上交易数据,并与境外外汇交易市场的数据比对,核实是否接入境外外汇市场,与境外外汇市场汇率数据是否同步的证据材料;
3.调取修改交易平台后台数据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是否确实有修改后台数据的行为。
(调查取证申请书)几天后,我们收到答复,侦查机关无法调取我们申请的证据,此时我们知道,在侦查阶段再沟通效果不太明显了,我们就把重心放在检察院。
可能有人又会有疑惑,为什么不在这里申请对林某某进行取保。张律师的回答,林某某本身就是取保后又被逮捕的(逮捕后,保证金退回给家属了),此时又没有出现什么特殊的案件变化,当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同意的概率几乎是没有的。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在这个时候把精力放在取保候审上面了(取保候审是有讲究的,本案后期我们又再次申请了取保,成功获得取保)。
(退还林某某取保期间交的保证金)还有人有疑惑,既然侦查机关不同意调取证据,那就没有申请的必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们知道侦查机关是“有罪思路”但是并不意味着案件没有空间,即使是侦查机关不同意,我们仍然要做这些工作为后期的辩护做铺垫,每个案件的辩护思路不一样,而本案是必须要坚持调查取证的。
2021年7月21日,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27名犯罪嫌疑人被以诈骗罪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排在第一的犯罪嫌疑人又是认罪认罚的,此时我们的压力非常大。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我们到检察院阅卷,阅完卷后,我们制作阅卷笔录,将案件的证据分析整理,再次形成案件事实,反复讨论案件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依然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依旧坚持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并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了调查取证,并阐述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在这个阶段我们碰到一个问题,当地的区检没有办过这类案件,林某某等人的案件要上报给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但是按照程序是逐级上报的。因此,区检的承办检察官不是很愿意听取律师的意见:“现在案件不由我们院管,我会收律师的书面材料,但是无法答复你办案结果,案件只能到市检后,你们再找市检沟通。”
也就意味着我们的调查取证申请以及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在区检这里“行不通”,但是区检“认为”这个案件是构成诈骗罪的,并且案件中大部人都认罪认罚了,也劝我们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必做的程序,因此区检提审了林某某,并表示如果认罪认罚,将可以得到从轻处罚,不认罪认罚会加重,可能后期判的比现在还重。
最终,林某某也顶住了压力,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层层送到到市检察院,我们继续做无罪辩护,关于在市检察院的辩护(案件按照我们的法律意见,两次退侦,最终迎来了不起诉的决定)我们下篇文章再继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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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