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法院判的“偷爷爷”盗窃案,令人惊掉下巴、又匪夷所思

杨吉 2024-05-02 21:13:16

核心内容: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整个案情7年来,因为案件定性和价格评估过高,瑕疵的令人窒息。一个非遗活动项目,参与者都说,真的不是去“偷”,更不是去“盗窃”,让人哭笑不得。有法学专家说,盗窃物品没有占为己有,盗窃的要件就不够,根本就够不成“盗窃罪”。业内人士同情声一片,喊出冤枉啊冤枉!可是,这个案件历经6次法院法庭宣判,至今7年多了,当事人还处于监视居住的状态,竟然七年没有“走入监狱”,这叫“云服刑、纸面服刑”?到底是法大?还是人大?这是什么奇葩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知道的、判的奇葩案件?据高层权威人士分析讲,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法院、邯郸市法院启动再审,此案件就不会被历史遗忘了。但是,谁有这种能力呢?

有人已经向中央政法委、最高法监察局、最高检监察局、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类法治网络媒体以及河北省相关部门实名反映了情况,目前仍然没有引起重视,等等吧!懒政就是从司法腐败开始的。依法解决问题本来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对法院来说一个小小的案件,既然有瑕疵,何必令人质疑呢?何必令人惊掉下巴呢?其实迟到的正义老百姓真的不愿意要!!!

一、程序违法:对此案最值得质疑的是法院对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采纳错上加错。本案涉案物品第一次鉴定,是公安机关委托当地物价部门鉴定的,依据什么技术高价鉴定金额为 72 万元?(鉴定单位盖章了,但没有鉴定人员签名)。对此,当事人李龙江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为了公平行事,依法做了第二次涉案物品鉴定,经过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给武安市检察院发公函,共同委托办案机关武安市刑警队找鉴定单位实施,其委托单位是在最高法备案的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最后做出的鉴定结果是 32 万元,并且在开庭时,鉴定机构人员出庭做证了,遗憾的是却没有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采纳,应当属于程序违法,第一次不否定?怎么有第二次鉴定呢?第二次鉴定结果又不被采纳呢?这样的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刑期认定,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谁对此负责呢?据说,当庭辩论相当激烈,可以调取当时的开庭录像确认。

二、案件经过:2017年2月,发生在河北省武安市的一起盗窃案与非遗习俗活动发生了“冲突”。当事人李龙江作为关帝庙的道士,请神像搞活动肯定要遵循一定的习俗方式,他采用几百年来广为流传的“偷爷爷”风俗习惯作为方式,也是2012年第四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批准项目,好的传统文化习俗肯定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学专家认为此案“不能一律同等于刑法认定的盗窃行为”,值得探究。

从2017年开始,经过4年多的等待,当事人李龙江日夜煎熬与上诉程序反复,终于在2021年11月9日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现在整整7年了,当事人李龙江仍然被河北省邯郸市武安人民法院监视居住着。法学专家说“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合适”。

检察机关能否抗诉?各级法院能否启动再审?法律能否实现“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关键中的关键!

三、案情及相关背景:当事人李龙江,现年43岁,道士。2015年12月15 日,经过中国道教协会批准,取得《道士证》(编号:008683),现任河北省武安市北安庄乡北安庄村关帝庙(以下简称“关帝庙”)负责人。并且,经常在当地搞一些捐助扶贫的公益活动。

“偷爷爷”习俗与本案起因,河北省武安市当地民间曾有“偷爷爷”习俗。已传承数百年,一些寺庙为吸引信众的香火,常用秘密的方式从其他香火鼎盛的老庙中“请”来“灵验”的神像或神器供奉。因寺庙都是公开场所,一旦被老庙发现,两家寺庙之间“喜结良缘”,世代友好下去。

该习俗被收录于《河北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土山诚会》书中,有碑记为证。当事人李龙江是《河北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土山诚会》的编委成员。通过对该书的编纂,认为“偷爷爷”的习俗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属于道教行业的公益活动一个部分,得到了官方的肯定,遂有了效法之意。

四、基本案情是:2017 年元旦前后,由于洪山禅寺未获政府宗教部门批准开放,多年荒废,破旧不堪,李龙江遂认为是这些神像蒙尘闲置而无香火供奉的原因,遂效法“偷爷爷”习俗,与关帝庙信士王某、胡某、郭某等人夜间先后多次到洪山禅寺院内,以宗教特别的方式“请回”了神佛像等物品。经过细心打扫干净后,展示在有政府批准的关帝庙公共场所公开供奉,那有偷锣的公开敲响的,这能叫偷吗?好多人都这样说。

展示涉案物品种:有泥巴神像、木制神器、供奉用品、水晶神像、铜制神像及金属用品等。

案发后与失物者达成了谅解,当事人李龙江全部退回了郭某某的宗教物品及神像,并对失物者郭某某表示了深深的歉意。郭某某及武安市磁山普安寺负责人释某均为李龙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在追究责任。也并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

五、本案特殊性是非遗习俗的传承:案发后,当地资深百姓证明有这样的风俗习惯,更有河北省武安市民族宗教局、武安市文化广电新闻体育局、武安市北安庄乡人民政府、北安庄村委会证明证实有土山城会“偷爷爷”的风俗习惯百年。2012年《土山城会》一书非遗项目习俗也有记载,2017 年 36 期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针对“偷爷爷”习俗也有报道。

本案涉及对宗教习俗的法律评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从而引出了李龙江对“请”来这些宗教物品行为的主观认识,客观意识而认定其犯罪故意欠妥。形式上看与盗窃无异,但实质上,因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并非占为己有,所以不宜认定是真正的盗窃行为。

本案处理应该置于“偷爷爷”习俗的社会背景之下部分古老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习俗等的传承,与现代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更应坚持运用法理进行深层次剖析,不宜仅仅将其与具体法律条文进行简单的形式化对号入座。

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是根据刑法明文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二是要看其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一个行为即使从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然可以认为不是犯罪。“偷爷爷”习俗在当地作为佛像神器流转的一种特殊方式,2012年已经收录在《河北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土山诚会》一书中。获准的非遗项目,虽然与现行法律冲突,亦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否则,这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就流成了空谈。谁见过小偷去职能部门开证明的,实在是奇葩。

六、当事人李龙江的行为认知:本案当事人李龙江效法“偷爷爷”习俗“请回”神像、神器的行为,使神像、神器脱离了原所有人的占有和控制。可当事人无个人趋利性,因而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被告人李龙江“请回”神像的目的,系用于在政府批准的庙宇中公开供奉,实现神像等宗教物品在宗教方面的价值,而非用于自己欣赏或倒卖、变卖等获取经济利益。

非遗“偷爷爷”习俗事由,“偷爷爷”非遗习俗既经国家机关依程序批准认可,也得到了民间世俗百年的认可。鉴于国家法秩序的统一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可的行为,可以排除或减轻该行为对法律的违法性。否则,“偷爷爷”习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无存在的法律空间。

当事人李龙江“请回”的神佛像、神器仅在寺庙中公开供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个人不享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涉案物品供奉的寺庙持有宗教场所许可证,依法该场所非谋利之地。当事人李龙江的行为与其个人利益无关。所以说嘛!质疑多多。

当事人李龙江将神佛像“请回”后,清洗干净未加修饰地公开展示于庙宇中供奉,与一般盗窃行为秘密窃取财物后隐藏起来的特点完全不相符。虽然本案是通过夜行公益活动取得了神像,但其未经任何修饰即公开供奉展示,显然,其落脚点不符合秘密窃取这一重要特征。

本案的发生是基于宗教信仰这一特殊背景而非一般生活经验所能理解。这一以“秘密窃取”始、以“公开供奉”终的行为,是在“宗教”这一特殊的背景下进行,其特殊性不可忽视。

七、非法占有与非遗的关系:“偷爷爷”这一习俗成为获得政府许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恰是因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与行为,才使得其成为被人们传颂并流行至今的民俗,因为真正的犯罪行为不可能成为教人向善的宗教习俗。也正是因为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承载着地域性的民俗传统文化基因,且不被人民视为犯罪和违反伦理道德,才被政府认可为非遗,予以保护。

处理本案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本案所涉及的宗教背景、宗教物品、宗教场所以及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偷爷爷”习俗均在全国尚属首例。

鉴于本案涉及法律与非遗等特殊背景,适用法律时应秉持谦抑、审慎、善意以及能动司法的理念,充分考虑其主观心态、所窃取物品的性质、展示场所,以及行为方式的历史渊源和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极为特殊的因素,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说: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3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被害人谅解的;(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当事人李龙江在案发后积极退还了全部物品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应对其给予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了非遗习俗和宗教文化的传承。

九、此案,特别邀请了著名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论证,宋北平,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专家;朱崇坤,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马志毅,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等等。

法学专家论证后建议:

(1)当事人主观没有占为己有,客观也不存在占为己有,构不成“盗窃罪”;

(2)“盗窃”的物品价格鉴定,程序违法,存在极端瑕疵;

(3)涉及当地非遗习俗文化,有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公益活动,不可复制;

(4)当事人退回了所有“盗窃”物品,得到谅解,且社会危害不大;

(5)当事人获刑七年半一直处于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反复状态中,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妥当。

综上,恳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还当事人李龙江一个公道。我们拭目以待!!!

这起案件,全国当属于首例,我们将持续报道。

(来源:社会观察网 鸣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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