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按照医疗规范评估患者病情,导致外伤患者肾梗死

乐正康康 2024-05-31 03:51:58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赛某龙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往x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5-9肋)、双肺坠积性改变、左肾上腺区、肾门挫伤、2型糖尿病。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7日,赛某龙至x市立医院急诊外科门诊进行检查治疗。

2021年7月2日的超声影像学报告显示:左肾动静脉未见明显血流信号,建议进一步检查除外血栓,右肾及右肾动脉未见明显异常。

2021年7月7日,赛某龙入住该院创伤骨科病区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4-8肋骨、左侧第8、10、11肋骨),左肾梗死、左肾动静脉血栓形成、左肾挫伤、双肺坠积性肺炎、胃窦胃炎、2型糖尿病。

二、患方观点

2021年6月29日17时左右,赛某龙受伤后被120救护车送入x医院x院区医治,入院当晚赛某龙及其家属便向医生反应赛某龙出现肉眼血尿。2021年7月1日9:50主治医生的查房记录也有记录,因x医院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赛某龙住院3天后转院至x市立医院。

后查证为左肾梗死,x医院不采取有效诊疗措施至赛某龙左肾梗死,构成伤残。因索赔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诉。诉讼请求:判令x医院按照40%责任赔偿赛某龙合计279932.4元。

三、被告x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不当,均是主观分析判断,未具体指出医方专业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引用权威教科书、专家共识、指南等依据作为鉴定依据,没有明确列出医方所违反的具体规定或医学规范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其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不具有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

鉴定机构回复认识重复了鉴定意见书中的观点,未进行针对性答复;仅是书面描述医方存在过错,未说明过错的具体内容以及鉴定医方过错所依据的权威著作、论述、教科书;患者在外伤刚入院时的主要关注点是出血问题,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病危病重通知书、自动出院及转院告知书等均是沟通的体现;

并非“没有与患方的相应沟通记录”;病程记录复制错误不代表没有关注患者病情,与患者因外伤导致肾萎缩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医方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也达不到次要因素的程度。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在给患者赛某龙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以次要原因审查认定为宜;

2.患者赛某龙,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3.患者赛某龙的护理期限为30日;

4.赛某龙的营养期限为30日;5.赛某龙的误工期间120日。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赛某龙于2021年6月29日因外伤到x医院就诊,腹部CT检查示腹膜后左侧(左肾上腺区、肾门区)挫伤。左肾门挫伤有可能累及肾动脉,造成肾动脉内膜损伤或痉挛,继而引发肾血栓形成导致肾梗死,患者赛某龙自身又患有糖尿病,易发生微血管血栓形成。

医方未按照医疗规范对患者的病情予以评估,病情观察不仔细,也未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处置措施欠及时,导致患者发生左肾动静脉血栓形成、左肾梗死的损害后果;患者赛某龙所患的糖尿病也是血栓形成的易发因素。入院后,d-二聚体等化验结果也提示血栓形成的可能,但没有引起医方的关注,在住院病历资料中历次查房记录均没有任何防范血栓形成的描述,也没有与患方的相应沟通记录,因而肾动脉血栓形成及肾梗死未能及时发现。

司法鉴定人只是根据法院委托依法鉴定,没有法定职责制定医疗规范,也不可能具体指导临床医疗工作。

2.x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存在明显的实质瑕疵,根据2021年6月30日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实际与2021年6月30日的检验报告结果明显不符,是明显复制了7月1日的检查报告单,医方没有仔细核对相关数据,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存在明显医疗过错。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判决,x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赛某龙合计152079.2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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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31 06:04

    恶心循环

  • 2024-06-01 07:54

    现在的医疗鉴定纯属胡说八道,没有基本医疗常识:肾外伤后应该用抗凝药物???这不是信口开河吗?

  • 2024-06-01 10:25

    活动性出血是抗凝绝对禁忌,直接违反原则了

  • 2024-06-05 14:18

    那这意思是要防这个肾血管血栓,怎么防?只有打抗凝针,但是打了抗凝要出血,出血会要命,横竖都是伤,怎么不怪他自己为何出现工作中损伤?指责给看病的医护没有救护好,真特么伤哪讹哪?

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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