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因租户患癌下“逐客令”,是否构成违约?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4-09-09 17:42:49

近日,北京某房东因得知租客患癌,欲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报道引起大家的关注和热议。据报道,为了治病,王女士和杨先生在医院附近租了房东张先生的房子,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房东张先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条件是王女士和杨先生在租住期间配合看房。在此期间,房东张先生发现王女士患有癌症,便担心自己的房子会成为凶宅,希望王女士和杨先生能够尽快搬走,如果不搬走则需要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如果房屋成为凶宅,则需要王女士和杨先生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

在交谈和看房期间,张先生多次提及凶宅、恶化、死亡等字眼。王女士和杨先生表示,自己可以搬走,但张先生涉嫌违约,需支付相关违约金。而张先生则认为王女士和杨先生一开始隐瞒了病情,后续又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自己“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等行为已构成违约。那么,究竟是谁违约了呢?

首先,我们要看合同约定。合同中,双方对配合看房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王女士和杨先生没有配合看房,则有可能构成违约。但是,张先生也需要对租户没有配合看房的行为进行举证。如果王女士和杨先生只是口头说说,但实际上都在配合看房,那么王女士和杨先生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约的。

其次,租户是否患病属于个人隐私,没有主动告知他人的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张先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租户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张先生执意解除合同,则很有可能会构成违约。

最后,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凶宅”这一说法。我们日常中所说的“凶宅”是指屋内出现凶杀、自杀等异常死亡事件。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一般是很难以“凶宅”为由解除合同的。

站在房东的角度,在房地产市场环境较恶劣的情况下,担心自己的房产因各种原因被贬值本无可厚非。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相关合同约定,另一方面要多一些人道主义的关怀。多一些理解和善意,问题或许更容易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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