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可能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达成了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会支持吗?
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021年7月,被告大壮作为发包方将A工程发包给原告小帅,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小帅依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经核对账目,大壮向小帅出具欠条一份,载明:A工程总价款100万元,已支付60万元,未支付40万元。后大壮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小帅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大壮辩称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并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中,案涉工程的结算值远远低于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价款,该合同价款属于明显不合理高价为由,申请法院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壮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小帅个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案涉合同虽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且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同时,双方经对账结算,并由大壮向小帅出具案涉欠条,故大壮应当按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小帅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另,小帅与大壮约定按照固定价100万元结算工程款,大壮以该价格与建设单位出具的结算价格差距过大为由,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根据法律规定,大壮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壮偿还原告小帅欠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可能支持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的情形
对于是否支持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各法院一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仅供参考):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
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不支持造价鉴定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100万元结算工程款,且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达成了结算协议,故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对于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
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
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广泛且复杂,合同争议鉴定、证据欠缺鉴定、计量争议鉴定、计价争议鉴定、工期索赔争议鉴定、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工程签证争议鉴定、合同解除争议鉴定等均属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因此,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对于没有争议或利用现有证据即可确定的工程造价,一般不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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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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