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热点新闻事件法律分析---三娃宝妈与情人办婚礼被小叔子撞见

浩公律所 2024-11-03 19:05:06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3娃宝妈与情人办婚礼被小叔子撞见,涉嫌诈骗罪

近日,遂宁这位姓漆的女子让人们大开了眼界,她早已结婚,并育有三个孩子,但还是对婚外的感情生活保持着热情与向往,与一名唐姓男子一来二去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精彩得忘记了无奈,漆某与唐某如胶似漆,只是唐某并不知道漆某不但结了婚还生了三个娃。

漆某对自己进行了精心包装,谎称是开美容院的老板,为了维持与唐某的关系,将自己打工赚的钱和丈夫给她的生活费都拿给了唐某。但“恋爱”期间的花销实在太大,一年多的时间花了二三十万,假冒的身份实在无法支撑,便想出了另一个高招,通过社交平台与一名姓何的男子谈起了恋爱,用各种方式向何某要钱,总计金额达14万元之多。

谈了恋爱就要结婚,唐某希望修成正果,作贼不心虚在漆某身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她居然同意结婚。婚礼当天,漆某谎称女方家属遇到了交通事故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就只剩下男方的亲戚了,但并不影响婚礼的进行。好运到头迎来的就是倒霉,当一对“新人”正在为婚礼彩排的时候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一位给婚礼现场送酒水的小伙子,发现台上的新娘居然是他的嫂子,这还了得,便拍了一张照片发给在重庆出差的哥哥聂某。接到这样的信息,不知是火冒三丈,还是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聂某便发信息给妻子询问是怎么回事,然后心急火燎往回赶,总得把事情搞清楚。

沉浸在“幸福”中的漆某根本没时间看信息,待到婚礼结束才发现露了馅,担心婆家来人闹事,便匆忙换下婚纱离场。还没来得及离开现场,便遇上了已赶回遂宁的老公,于是几方人马在婚礼现场不远的地方发生了争吵,最后还打了一架。

警方介入调查,唐某才知道娶了一个生了三娃的有夫之妇,聂某也知道妻子不但有情人,还不止一个,还把钱倒贴给了唐某,用各种手段向何某要钱的事也随之曝光,并且还与何某拍了婚纱照。

目前漆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面对镜头还梨花带雨的问“还出去得到不”,玩得如此天衣无缝,当然是要承担责任了才能出去。问及为什么要这样做的时候,回答则是“事情可能早晚会被晓得,我当时抱的心态就是在一起一天就算一天”,听到这样的话,不知唐某何某是否心碎了一地,聂某是否还能压住心中的怒火。同时也让人们感觉,影视剧里的桥段还是太肤浅。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法律知识学习

常见诈骗模式:

① 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②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③ 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④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⑤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重婚罪:(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1、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2、实施重婚行为。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况。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四、事件反思

这起新闻事件,无疑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刻的道德反思。以下是对此事件的几点反思:

家庭伦理的底线: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家庭伦理则是维系家庭和谐与稳定的基石。这起事件中的宝妈与情人举办婚礼,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的底线,不仅伤害了配偶和孩子的感情,也破坏了家庭的完整和稳定。这提醒我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家庭伦理的底线不容触碰。

婚姻的责任与承诺:

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它要求夫妻双方对彼此忠诚、负责。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宝妈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婚姻的承诺和责任。这引发了我们对婚姻责任感的深刻思考,即婚姻不仅仅是爱情的结晶,更是对彼此未来生活的承诺和保障。

社会道德观念的冲击:

这起事件无疑对社会道德观念产生了冲击。它让人们开始质疑现代社会的道德底线在哪里,以及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坚守自己的道德原则。这提醒我们,社会道德观念的塑造和维护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而不仅仅是依靠法律的约束。

家庭教育的反思:

作为父母,我们的行为对孩子有着深远的影响。这起事件中的宝妈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家庭,也给孩子们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即父母应该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

社会舆论的引导:

社会舆论对于此类事件的反应往往能够反映出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在这起事件中,社会舆论普遍对宝妈的行为表示谴责,这体现了社会对于家庭伦理和婚姻责任的重视。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社会舆论的引导需要更加理性和客观,避免过度渲染和炒作,以免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这起“3娃宝妈与情人办婚礼被小叔子撞见”的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道德反思。它提醒我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家庭伦理的底线不容触碰;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和坚守;社会道德观念的塑造和维护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社会舆论的引导需要更加理性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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