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转卖多人皆未过户,最后受让人咋过户?

文献佑人间 2024-08-14 16:03:40

朋友小董老师几年前,以25万元价格,向C先生购买了所居住小区的一个独立汽车库。

小董老师与C先生签订了《购买车库协议》后,C先生向小董老师交付了下列材料:

1、A先生购买此车库的原始发票。时间:2005年1月.

2、A先生为购买此车库,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间:2005年1月。

3、A先生与B女士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时间:2010年1月。

4、B女士与C先生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时间:2015年1月。

这些材料表明:A先生购买了此车库之后,并没有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车库过户手续。此后,A与B ,B 与C的车库买卖交易,也均未办理过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现在,小董老师听说居住的小区面临动迁,为保障自己购买的车库利益,小董老师欲将车库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不知道如何着手。

我认为,昔日A将尚未办理过过户登记手续的车库出售给B,B又出售给C。接着,C又出售给了小董老师。显然,小董老师与A之间不存在车库买卖关系。现在,A、B、C和小董老师之间,如果就车库的买卖依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小董老师对此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话,建议小董老师以C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追加A、B为本案当事人,请求法院责令相关当事人协助其(小董老师)办理车库的登记过户手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小董老师问:为什么要向法院申请追加A、B为案件当事人?

我告诉:追加A、B为案件当事人,一为更好的查明事实,二为便于下一步胜诉后的案件执行。当然,不申请法院追加A、B为本案当事人,也行。但在陈述纠纷经过时,必须将“往日A把未登记过户的车库出售给B,B又出售给C。此后,C再出售给董先生”这一事实表述清楚,法院会决定是否追加A、B为案件当事人。

董先生又问:法院如果追加了A和B为本案件当事人,会不会判决A办理车库登记手续,再判决A与B、B与C分别办理车库买卖过户手续吧?

我说:应该是这样,因为这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如果对A购买了车库,不办理过户手续,A与B,B与C买卖车库不交纳应当交纳的税款,那就是在损害,甚至是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对此不会,也不能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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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佑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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