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岗位员工在试用期内辞退,属于合法辞退吗?

我是人事老油条 2024-06-04 05:30:44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劳动者会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位,或者很多人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职位。如果公司没有和这些岗位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他们辞退,属于合法辞退吗?如果此类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会得到支持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甲公司向李某某送达的《解聘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内容,甲公司系以李某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李某某解除的劳动合同。

甲公司提交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没有李某某的签字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24日才补签,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录用李某某时向其明确告知了录用条件;李某某作为人力资源经理,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虽有不当之处,但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李某某虽然指示王某某暂缓给2022年8月份新入职的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是甲公司认可社会保险费用可以补缴,李某某亦已提醒王某某可以在下个月补缴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甲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李某某的不当指示导致其公司存在未为新入职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某的工作绩效指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未完成其公司指定的工作绩效指标。

综上,甲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在李某某入职时已告知其录用条件,以及李某某存在其公司所主张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故对于甲公司主张的解除原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认定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李某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李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向李某某送达了《解聘通知书》,认为李某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根据在案证据,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录用李某某时向其明确告知了录用条件;亦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未完成其公司指定的工作绩效指标的情形,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计算甲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0 阅读:0

我是人事老油条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