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概念
2024年01月20日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2007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公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同时废止。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主要基于一系列明确的标准,这些标准旨在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并防止滥用专利制度。以下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主要认定情形:
1.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内容重复或简单组合: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这包括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以及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编造、伪造或抄袭: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这包括夸大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的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随机生成: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缺乏实质性的创新内容。➢规避审查: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2.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研发能力与资源不符: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实际研发能力和资源条件支持这些申请。➢分散提交: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这包括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来分散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倒买倒卖: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这包括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批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行为。
3.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也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这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4.其他角度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也会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综上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过程,旨在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