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虚假出资”

张海涛财税 2024-06-04 08:56:39
上期谈到注册资金实缴过程中的“抽逃出资”行为,实务中,“虚假出资”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一、“虚假出资“的情形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包括: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从实务看,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股东用被投资公司的资产出资 实务中很多老板会把自己和自己投资的公司混为一体。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自己也是公司的,公司的资产自然也就是自己的资产。 在这种天真的想法下,把公司的资产,如实务资产(如货物、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如各类知识产权)、债权(公司的应收款项)等作为股东的资产,以该资产出资,完成注册资金实缴。 有些中介机构或许缺乏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了解,也或许是为了“挣钱”,对此类情形作视而不见,愣是将公司的资产评估到股东名下,还像模像样地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由于股东并未用自己的资产出资,所以该情形实际是股东未交付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 (二)股东低价购买知识产权,高价评估出资 实务中,很多投资人急于在短期内要解决注册资本实缴问题。就通过中介机构低价购买1个知识产权(通常不超2万元),然后再找评估机构将该知识产权评估至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评估完成后将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该情形看似“合理”(股东将技术的财产权转移至公司),但由于资产价值“虚高”,导致股东的出资“不实”,也属于虚假出资的情形。 (三)伪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骗取验资报告 通常情况下,如无特殊规定,公司不需请中介机构对实收资本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但是,当股东伪造虚假银行进账单时,从主观上就迫切需要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自己的所谓“出资”行为进行确认。 如果中介机构未对该进账单进行核实,或无法进行核实,可能就会正常出具《验资报告》。 基于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股东在企业信息信用网对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公示,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该情形属于股东未交付货币的虚假出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一种情形是股东将自己名下有证书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投资到公司,但未在知识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这种情形属于股东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 另一种情形是股东将自有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投资到公司。由于“技术秘密”没有产权证,无法在知识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如果股东和公司之间也没有财产转移的相关证明,则也会被认定为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 无论是有证的知识产权,还是无证的“技术秘密”,当股东是自然人的时候,还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具体见《为何不建议个人用技术实缴出资?》。 二、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 按照公司法第252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将会面临以下处罚: 1、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的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一)立案标准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 2、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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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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