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男子陈某,高大帅气,上学时勤奋努力,最终不负父母的期望,考上了一所理想的大学。
大学毕业后,陈某来到城市里发展,其农村的父母,因为陈某的上学,已经掏空了家底,他一切都得从零开始,自己奋斗。
起初非常辛苦,外出跑业务时,大热天的中午,和同事在桥洞下面休息,分食一个面包。
经过几年的努力,陈某手里慢慢地有了点积蓄,同时也交了一个家在本地的漂亮女朋友王某。
女子王某小陈某几岁,因从小父母溺爱,也没有吃过什么苦,不但花钱大手大脚,而且经常对男子陈某发脾气,性格强势且比较任性。
但是,男子陈某每次都会让着她、哄着她,因而两人恋爱期间,虽然少不了闹矛盾,但还是一路坚持,经过3年的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男子陈某和女子王某订婚后,在女子王某的母亲等家人的要求下,男子陈某用自己的积蓄,加上借款,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名字都是女子王某的。
这样,两人才去领取了结婚证,接下来,男子陈某便按照女子王某的要求装修婚房。
中途女子王某要求安装高档地板、购买电器等,男子陈某钱不够了,不得已向一名女同事借,他的同事二话不说,直接给他转了5万元。
婚房装修完毕后,双方确定了日期,各自通知了亲朋好友,打算举行婚礼。
但是,就在两人举行婚礼的前几天,女子王某突然提出,称其喜欢看电影,要求陈某去购买一套价值5万多元的家庭影院设备,安装在婚房里。
经过谈恋爱这几年的了解,女子王某认为男子陈某一直对其百依百顺、有求必应,这次应该也不例外。
婚礼当天的早上,女子王某穿好了婚纱,准备迎接人生最重要的时刻,做一个美丽的新娘。
突然,她想起了家庭影院的事,便打电话给陈某,问家庭影院设备安装好了没有。
当得知还没有时,她与男子陈某在电话里,大吵了一架,对男子陈某说:“你不安装好家庭影院,我今天就不嫁了!”
男子陈某听后,没再说什么,主动挂掉了电话。
接下来,女子王某认为男子陈某会马上去落实家庭影院的事,办好后会来迎娶自己的,便在家里等待着。
谁知道,临近中午时,女子王某却接到电话,别人告诉她,她的老公陈某,正在她们之前订的婚礼现场,和别的女人举行婚礼。
原来,当天早上,男子陈某和女子王某为家庭影院的事,在电话里大吵一架后,男子陈某转身便换了新娘,迎娶了一直暗恋他的女同事。
当天,男方陈某家的婚礼按期举行,只是新娘临时换了人。
事后,女子王某及其父母等非常生气,女子王某的父亲还因此大病了一场。
女子王某上电视节目时提出,男子陈某和她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夫妻,应当受法律保护,男子陈某这样做,应当赔偿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男子陈某听后,抑制不住委屈的情绪,他说,我来这个城市,一无所有,辛辛苦苦地工作这几年,好不容易才买了婚房,自己工资每月才四五千,每月还要还贷款,本来经济就紧张。
但是女子王某平时总爱和别人攀比,她用的表和包,都是几万的奢侈品。
为了装修婚房,我本来就借了钱,她动不动就要安装5万多元的家庭影院,实在是太过分了,我没有能力满足她了,伺候不起了。
女子王某却不这么认为。
“这么贵的房子都已经买了,难道还在乎这区区四五万吗?”
女子王某答复说。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等。】
【律师说法】
果然“艺术来源于生活!”,这种只能在电视剧上看到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
原来,电视剧敢这么演,是有生活基础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
一、刑法老人语重心长地“说”:小伙子陈某,涉嫌构成重婚罪了。那么,何为重婚罪,有什么法律后果?
重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陈某在举行婚礼前,已经与女子王某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
此时,二人便属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男子陈某在自己已经与女子王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女同事公开地结婚,举行婚礼,涉嫌构成了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本案男子陈某,如果后续不能妥善处理这个事件,“婚礼现场换新娘,冲动一时爽”,而后面冲动的惩罚,却可能是牢狱之灾。
二、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小伙子陈某“刑与不刑”,主动权在女子王某手里。何为自诉?
具体而言,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自诉案件,如果女子王某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由其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如果男子陈某得到了女子王某的原谅,女子王某也可以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方式的一种,是相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而言的,自诉,是“公诉”的对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侵占案等。
本案男子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犯罪,根据该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女子王某认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由女子王某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以及刑法特别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然,以上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并非绝对,如果自诉案件影响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被害人极其近亲属因特殊原因,无法提起刑事自诉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可能主动介入,转为公诉案件。
对于本案来说,是否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男子陈某的刑事责任,主动权在女子王某手里。
这是因为,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男子陈某涉嫌重婚犯罪,受害的是女子王某,因而法律赋予其刑事自诉的权利。
三、本案小伙子陈某,其“重婚犯罪”的路上,并不孤单,其女同事也涉嫌构成重婚罪。如前所述,重婚罪表现为两个方面,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本案男子陈某的女同事,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形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对于“结婚”,根据相关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婚姻法上是不认可事实婚姻的。
但是,刑法上,在重婚罪的认定中,并不否认事实婚姻。
本案男子陈某的同事,明知陈某已经结婚,有配偶,还与其公开举行婚礼,形成了事实上的“结婚”,因而也涉嫌构成重婚犯罪。
根据男子陈某在电视节目上的陈述,工作期间,该女同事和他的经历相似,两人一起搭档,一起吃苦奋斗,早已对他芳心暗许,暗恋已久。
“一路上有你,苦一点也愿意!”重婚犯罪的路上,也不例外。
当然最后的结果,仍然看女子王某如何决定。
四、对于女子王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吗?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或者具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次事件中,男子陈某因对婚姻失望了,无法再次容忍女子王某的做法,婚礼当天,突然临时换新娘,抛下合法妻子王某,与昔日暗恋自己的女同事举行婚礼,男子陈某的这种行为,对女子王某及其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男子陈某还涉嫌重婚,因此,女子王某在和男子陈某离婚时,是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也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女子王某提出赔偿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赔偿数额,应根据女子王某以及其家人精神受到伤害的程度,以及实际的经济损失,综合确定。
最后,对于本次事件,有人提出,男子陈某出身农村,大学毕业后靠自己的奋斗买房结婚,起初对女朋友也百依百顺,称得上是好男人了。
如今“剩女如云”,她们一方面高喊“男人没有一个好东西!”,一方面却对身边的好男人视而不见,不珍惜。
她们缺乏的不是美,而是发现美的眼睛。
如此“眼瞎”,你不剩,谁剩?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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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怎么规定,重婚罪认定究竟是结婚仪式还是以结婚证登记人员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