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乡镇竟然有两名女性因“死逼”领导,得到了迁就,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尊严和工作。一名是机关编外人员,她符合条件五十周岁退休,但她“死逼”,要继续工作到五十五岁退。按照地方人社部门的解释,此人员性质可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参照女干部的退休年龄。然而,由于镇里担心出人命,不得不调整“政策”,即,同类五十周岁女性如有需求可继续留用至五十五周岁。
还有一位体制内女性,镇里决定将其从相对清闲的岗位调整到“窗口”服务岗位,结果以“死给你看”的死逼,让领导再次迁就。
细想起来,不得不承认,“事情怕具体”、“难题在基层”是十分有道理的;也不得不承认,治国难,治人口大国更难。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又不得不承认,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不少政策执行起来,弹性过大,如上述女性退休年龄问题;甚至一些法律执行起来,也有较大弹性,如贪官死刑认定问题等;而弹性过大不是公认的法律属性、特征、原则。
无需置疑,政策及法律的过大弹性,既降低了其在国民中公信力,也程度不等滋生了部分腐败、不公和乱象,一些地方及基层组织乃至执法机构,就有将“死逼“作为弹性理据的事实,也畏惧或迁就已被认定的“死逼”对象。如,某信访人因手拿农药“死逼”,得到了本不该得到的利益,于是类似人员跟上或效仿,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为之失色或变色。再如,近些年,一些东窗事发的贪官频频自杀,案件也因其“死逼”不再继续。
不禁三问:
1、那些拒绝依法信访、依法维权,而是“死逼”地方基层组织的人,真的闹出人命了,上级有没有法规纪律依据追责地方基层呢?如果没有,不少地方和基层组织为什么在缠访、闹访人面前,怕被上级追责而迁就,又滋生出更多的信访呢?
2、贪官在东窗事发后自杀了,有没有法律依据,不再追究?
3、该不该迁就那些向组织无理“死逼”人员?该不该不再追究那些畏罪自杀的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