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邵阳的法庭上,近日出现了惊悚的一幕,在一单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已经进入到质证环节。也就是双方可以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查证和质疑,原告提供了被告的书面还款承诺,被告肖某不认可是其亲笔所书,要求进行质证。
法官按照法庭程序允许被告查看一次证据原件, 被告查看后续如果继续不认可,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原告刘某提交的其退还20万元的书面承诺书原件给被告肖某,此时此时惊人的法庭一幕发生了。
被告肖某拿到证据原件后,撕下来之后转身将其塞到嘴中咀嚼吞咽。法官制止不及,最终证据被销毁。但是他的这个行为能够否定借款事实吗?能够成功扳盘吗?
其实男子愚蠢的行为,对自己一点好处都没有。不但因为在法庭上毁灭重要证据而被拘留和罚款,同时这份借款证据即使被销毁了,也会当做100%有用的证据,继续在诉讼中使用。
首先被告在法庭上的这个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起事件中,被告经过法官的教育,认识到了错误,但是法庭仍然对其进行拘留15天罚款1万元。
另外虽然最重要的书面证据被毁灭了,确实原件没有了,但是一般来说,法庭上还保存复印件啊!而且复印件也经过了法庭的确认,也就是说证据仍然存在,同时反而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件好事。而且要明白,民事诉讼中双方各持一词,法官基本上使用“高度盖然性”进行判定证据。什么叫高度盖然性?简单理解就是案件事情存在高度可能性。
因为被告的这一行为,反而更加证实了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否则被告也不会采取这种让人惊愕的行为了。所以在最后的判决中,法官一般会按照另外一方的诉求进行顶格宣判,就是说吃了证据的那一方,所提交的所有反对意见一律不采纳了。法官基本上会100%确认证据的真实性,被告输官司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其实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当庭毁掉对方证据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例如曾经浙江湖州一男子在法院庭审时,突然吞下面前的一份纸质证据,就着矿泉水咽了下去。但是有啥用呢?证据原件此前已得到法院认定,被吞后并不影响案件审理,该男子依法被罚5万元。还有北京大兴一起遗嘱纠纷庭审中,遗嘱原件被吞掉了,也被罚款5万元。
别在法庭上干这些蠢事,一点用处都没有的。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之前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也会进行审查,所以毁灭证据是没用的。如果不毁灭证据,本来采取各种纠缠措施,例如申请笔迹鉴定,找证人作证等等,还有可能进行纠缠或者否定证据的真实性,在当庭毁灭证据后,都没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