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是欺诈,必须退一赔三!江苏淮安,某男子通过网络平台,花费3700元购买了一个身长1米68的实体娃娃。谁知,男子收到实体娃娃后,经过测量娃娃身高实际只有1米58,整整矮了10公分。所以,男子认为这是欺诈销售,遂要求店家退一赔三。岂料,店家称娃娃被用过且属于人为损坏,影响二次销售,不退不赔!法院这样判了!
在江苏淮安,本案主人公江小杰是个网购迷,喜欢潮流的他与时俱进,爱好超前消费。这天,独来独往的他在网上闲逛,被一家销售成人用品平台的产品所吸引,让江小杰动心的是网店的一款实体娃娃,娃娃款式别致,外形与常人无异。仔细研究了商品描述和图片,有一款身高标注为1.68 米尺寸的娃娃符合他的要求,为了放心购买,江小杰加上了卖家王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卖家热情地向江小杰展示娃娃,期间确认娃娃身高1.68 米的款式。在支付了3700元的订单后,江小杰对即将到来的娃娃满怀期待,终于在焦急等待了11天,快递娃娃终于抵达。但是,有多少的期待,就有多少的失望,因为江小杰打开包裹,一下将娃娃抱在怀中后,他顿时傻眼了。怎么娃娃的身高不对,明显比现实中的1.68米个头矮了一节,结果他找来尺子一量,只有 1.58 米。这时,江小杰怒了,这不是卖家虚假宣传吗?涉嫌欺诈啊!在联系卖家王某要求退货后,谁知王某就此不予回复,江小杰一怒之下,自掏156元运费把娃娃退了回去。就这样,江小杰接下来的日子就是等待这次的网购问题能妥善解决,几天后江小杰等来了卖家王某的消息。谁知,江小杰等来的不是顺利退货的结果,而是卖家的拒绝退货,王某的理由是确认娃娃已经被江小杰弄脏了,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货退款。真是倒了八辈子霉,自己购物入坑受骗,江小杰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并承担运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本案中原告江小杰的主张依据理由。本案中,原告江小杰举证提出了退一赔三的如下理由:一是原告认为店家提供的产品是“三无产品”,因为产品根本没有生产日期、产品标志、企业名称等相关产品信息。二是店家声称下单完成后7天内到货,结果11天后才收到产品,店家存在欺骗行为。三是原告与被告经过网络聊天明确娃娃身高为1.68米,但是送来的娃娃只有1.58米,王某存在欺诈。所以,原告江小杰诉求退一赔三加上运费,共计15000元,要求王某向其进行赔付。第二、本案中被告店家王某反驳依据理由。本案中,被告店家王某否认了原告所称的产品是“三无产品”,因为自己与江小杰通过网络沟通,已经将产品的相关信息告知了江小杰,而且原告江小杰查证后也表示了认可。此外,对于产品的发货日期和运输时效上,被告王某反驳如下:一是自己没有作出过承诺;二所谓的“7日内”仅是指店内的其他如头套、植发的产品,并非指娃娃等产品;三是娃娃产品制作工序复杂,时间较长,但这已经和江小杰进行过沟通,他同样对此了解;四是关于娃娃的身高问题,根据出厂的标准,允许有5公分的误差,即便矮了10公分,也是正常的。最后、原告江小杰在签收快递后,如果发现娃娃高度不对可以退回,但是原告他给娃娃穿了衣服,导致娃娃皮肤染色,现在其退了回来,无法进行二次销售。所以,综上被告王某提出拒绝退货退款。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江小杰收到的实际产品与网购约定货物相差甚远,且缺少产品相关的标识,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所以,根据双方之间成立的商品买卖合同,被告王某违约在先,原告江小杰可以要求同王某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同时,原告江小杰提出“退一赔三”的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但是,这一条款要求原告江小杰举证被告王某确实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但是原告并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综上法院支持了江小杰退货退款及退运费的诉求,驳回了三倍赔偿的诉求,理由就是没有事实依据,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