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守护朵朵花开

人民法院报 2024-10-24 16:15:59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最鲜活的法治教材。10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家新再次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来到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青华校区,以“播撒法治种子 培育青春之花 以法之名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题,与刑一庭法官齐东妍、民一庭法官周婧一同授课。

此次法治公开课结合了10个真实案例,从培育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两个方面,讲授了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并首次进行全网直播,同学们和网友们共同学法,让法治的种子在校园、家庭、社会播撒、发芽、绽放。‍

明确年龄“红线”,守住做事“底线”

“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公开课上,徐家新告诫同学们要把握两条法定年龄线: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01

刑事责任年龄:16、14和12

“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不管是犯哪种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是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犯罪,才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不满14周岁是特殊刑事责任年龄,特殊在犯罪类型上仅包括两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后果和情节上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比如用硫酸给他人毁容,情节恶劣的。”

齐东妍在课上结合“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一案告诉同学们,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宽容不是纵容,即使是低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情节极其恶劣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02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8和18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区别呢?以18为限,18周岁以上是成年人,不满18周岁就是未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未成年人行为,是由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的。再以8为限,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剩下中间的8-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事后追认。”

周婧在课上结合“16岁熊孩子高额打赏主播”“13岁孩子游戏平台大额充值”“8岁男孩高空抛物致老人受伤”等真实案例,与同学们讨论了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法律界限,以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后果。

“刑法旨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所以对犯罪年龄设置了较高‘门槛’;而民法典旨在保护权益,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门槛’较低……”“无论刑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有何差异,但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徐家新在课上进一步剖析了法律规定背后蕴含的法理,方便同学们加深对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理解。他嘱咐同学们,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明确年龄“红线”,守住做事“底线”。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凝聚综合保护合力

徐家新表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靠同学们自身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关键是凝聚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其中,重点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前端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岁女童受虐待案”让课堂上的师生和家长们触目惊心,也深感痛心。“被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该如何自救?”齐东妍提示大家,当遭到家庭暴力等伤害时,不能等待魔鬼变天使、“援兵天降”,要主动寻求帮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学生一天中的绝大部分时间会在学校度过,校园安全对于学校、学生和家长来说,都是头等大事。周婧结合校园欺凌案例,鼓励同学们面对校园欺凌,坚决说“不”!

徐家新进一步叮嘱道:“首先,同学们要认识校园欺凌的危害,当遭遇欺凌或其他不法侵害时,学会用智慧冷静面对、用法律保护自己。其次,家长们要加强日常教育,孩子在学校有意外发生,配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妥善处理。最后,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预防和管理的同时,凝聚家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把校园安全风险化解在萌芽。”

生动鲜活、寓教于乐的授课,让师生和家长们感觉时间飞快,意犹未尽。授课最后,徐家新殷殷嘱托道:“保护未成年人的今天,就是守护祖国的明天。让我们与‘少年的你’‘屏幕前的你’共同携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熊媛媛 | 通讯员:孙兵 | 摄影: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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