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一文全解捐赠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案例解析/PPT下载

霖华心花 2024-08-05 12:44:53

一、捐赠业务的概述

(一)捐赠的定义

什么是捐赠?捐赠是一项无偿给与的行为,是指没有任何报酬地把自己拥有处分权的、有价值的财产给予别人的行为。

(二)捐赠的动机与目的

慈善捐赠——企业或个人出于慈善目的,向慈善机构或公益组织捐赠,以帮助弱势群体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品牌建设——企业通过捐赠,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品牌影响力,吸引更多消费者和合作伙伴。

税收减免——企业通过捐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捐赠分类与标的

捐赠分类——根据捐赠的目的和性质,捐赠可以分为公益捐赠、慈善捐赠、教育捐赠、医疗捐赠等不同类型。

捐赠标的——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四)捐赠方式和捐赠行为涉税税种

捐赠方式——包括通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进行的间接捐赠,以及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直接捐赠。

涉税税种——捐赠行为主要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捐赠的税务影响

捐赠的税务减免:企业或个人对外捐赠,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减免,降低税负。

捐赠的税务抵扣:企业对外捐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额。

捐赠的税务处理:企业或个人对外捐赠,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确保合法合规。

二、捐赠业务的税务处理

01增值税

(一)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无偿赠送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捐赠标的差异

(1)无偿赠送货物,无论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都需要视同销售,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2)无偿赠送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如果是公益性,则不视同销售;如果是非公益性,则需要视同销售。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2、捐赠人间的差异

(1)捐赠人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无偿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均应视同销售,都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2)捐赠人是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只有在无偿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才视同销售,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3、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免征增值税

1、脱贫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用于无偿援助项目、救灾、慈善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税情形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进项税额抵扣注意点

1、无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无需视同销售,无需视同销售即不征税收入。无偿销售货物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即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均可以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能抵扣。

02消费税

(一)应税消费品的无偿赠送

1、《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也属于“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依法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二)特殊情形

金银首饰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规定: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03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视同销售金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公益性捐赠

定义: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扣除情形:公益性捐赠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限额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

1、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规定: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规定。

(2)受赠人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除特别规定外,捐赠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等受赠人的公益慈善捐赠,才能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规定的受赠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公益性捐赠限额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岀,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岀,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按照公益性捐赠限额据实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扣除次序如下:

1、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5、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与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情况比较

6、公益股权捐赠的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7、公益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扣除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的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列报

1、视同销售的列报

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明确了企业在对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的同时,对应的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也应当同步调整。

2、捐赠扣除的列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按以下次序扣除,并在A105070《捐赠支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列报。

(1)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岀,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岀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

(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四)捐赠票据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规定

1、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2、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①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②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04个人所得税

(一)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益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的事项外,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确认。

基本公式为: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如下:

1、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①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②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③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②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4、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5、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①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②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③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5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例题】

2023年度,居民个人小王取得下列收入:

(1)在A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

(2)投资B公司,3月取得分配上年度股利3万元。

(3)借款给C公司,7月取得借款利息所得(不考虑增值税)4万元。

(4)10月,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1万元。

2023年7月,小王通过县人民政府公益慈善捐赠2万元。小王按其收入规模和适用税率的情况,捐赠扣除选择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次序进行。

【问题】假定小王2023年度无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小王2023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

(1)小王2023年取得了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无经营所得。

(2)小王2023年3月取得股利所得3万元,该项股利所得应纳税额=30000×20%=6000(元)。

(3)7月取得借款利息所得4万元,当月公益慈善性捐赠2万元,

扣除限额=40000×30%=12000(元),小于捐赠额20000元,应扣除12000元。

该项所得应纳税额=(40000-12000)×20%=5600(元)

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在其当年综合所得中依法扣除。

(4)小王取得综合所得: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0000×(1-20%)×70%-60000=65600(元)

捐赠扣除限额=65600×30%=1968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额8000元,应按8000元扣除。

小王202×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65600-8000)×10%-2520=3240(元)

(四)非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1、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2、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五)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六)可全额扣除的捐赠

1、向农村义务教育和教育事业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2、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4、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7、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9、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六)捐赠支出票据规范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告)规定

1、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2、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05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06教育费附加

(一)征税范围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07印花税

(一)捐赠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共列举了14个税目,分别是: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

捐赠合同不在列举的税目中,所以不要交印花税。

(二)捐赠涉及到产权转移的要交印花税

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形式。

(三)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08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行为如下: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赠与的下列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三)视同销售的计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于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市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三、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是否要计入收入?

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捐赠活动具有偶发性,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了第6711号“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二)捐赠业务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定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捐赠现金、银行存款

不需要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减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捐赠货物

对外捐赠商品、货物,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商品按购进价格计量,税款按公允价格(市场价格)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捐赠无形资产

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按照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捐赠固定资产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视同销售以公允价格进行税务处理。但是在账务处理上,企业对外捐赠的固定,则应当首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对外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四、案例分析

【案例1】—— 捐赠不可扣除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A公司直接向某希望小学捐赠一批外购货物。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该批货物购入时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假设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4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并报送申报表,企业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30 000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 130 000

货:库存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000(100万×13%)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要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此项捐赠行为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要求。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2】—— 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B公司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同级红十字会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一批外购货物。公允价值为130万元,该批货物购入时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捐赠后取得捐赠票据金额146. 9万元。假设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4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并报送申报表,企业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30 000

捐赠并免征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①借:库存商品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 000

②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 299 000

货:库存商品 1 1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 000(130万×13%)

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69 0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69 000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要视同销售处理,此项捐赠行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此项捐赠行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表A105000的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企业所得税用货物捐赠——相当于把货物卖了,拿了钱去捐赠

把货物卖了,换成货币资金

①借:银行存款 1 469 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1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 000 (130万×13%)

②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 130 000

货:库存商品 1 130 000

用货币资金损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 469 000

货:银行存款 1 469 000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5070 《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具体填表说明如下:

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案例3】——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2023年8月通过红十字会捐赠自产的货物一批,成本8万元,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企业当年利润总额20万,上年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万元。B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4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并报送申报表,企业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83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000 (10万×3%)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该笔捐赠业务的增值税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由于该笔捐赠行为属于一般捐赠,不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应纳税额0.3万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该笔捐赠业务的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自产的货物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10万元确定,视同销售成本为生产成本8万元。该笔捐赠业务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扣除限额为当年会计利润的12%,超过限额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表A105000的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企业所得税用货物捐赠——相当于把货物卖了,拿了钱去捐赠

把货物卖了,换成货币资金

①借:银行存款 103 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货:库存商品 80 000

用货币资金损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3 000

货:银行存款 103 000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提示:当年可扣除限额=20000×12%=24000;应先扣除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1万元,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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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华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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