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的法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1〕6号 二十五、专项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
业主未按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金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催告业主,告知其应交金额、交纳时间及逾期仍不交纳的法律后果。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业主自我管理制度的相关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未及时催告业主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将相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少于当年度同一房屋建筑类型商品住宅首期筹集金额的,应当先予以补足。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工作流程(试行)》沪精细化办〔2021〕16号
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的标准
注:⑴ 目前,建筑面积成本价为1295元/平方米,以上标准为首期维修资金筹集标准。
⑵ 具体方式及筹集金额、期限、程序、资金入账等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的方式
分期交纳
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约定
一次性交纳
依据法规规定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约定,一次性交纳至首期维修资金金额或业主大会通过的筹集金额。这类方式主要适用于专项工程的开展(如电梯更新或大修等)。
温馨提示维修资金再次筹集也可以通过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方式进行。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
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的流程
1系统预警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实时对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百分之三十的小区进行预警标记。每季度首月五日前,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录系统,下载预警小区清单,及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工作。
2启动筹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警小区清单,书面通知相关小区业主委员会,督促其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启动再次筹集程序,或召开业主大会就再次筹集事项进行表决。
3通知银行如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未就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约定,且业主大会未在九十日内作出再次筹集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向需要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发出交款通知。业主委员会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启动再次筹集程序。
4寄送通知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在收到业主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后,将该小区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清单,以挂号信等方式向应再次筹集业主寄送再次筹集交款通知,并将寄送清单送达业主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5业主交款业主应当自收到银行发出的再次筹集交款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再次筹集。业主可至小区管理处或物业服务企业本部(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前往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公积金管理部)打印交款通知书,凭交款通知书交款,交款金额应当按照首期筹集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标准核定。温馨提示:业主可通过交款通知右上角的微信二维码完成网上交款
6督促交款开户银行在业主再次筹集交款截止日之后,汇总未完成再次筹集的业主清单,报业主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未按要求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再次筹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催告函。业主经催告后仍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阅读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