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赵师傅拉着一车货,途经四五个站点都没有超载,可是最后一个站点却说超载700多公斤,要求赵师傅必须交钱后才放行,而赵师傅相信自己没有超载,便要求复磅,对方却说:复磅不可能,直接交钱就可以了。事发当天,赵师傅拉了一车金属,驰骋1600公里来到了该站点,却被告知超载了700多公斤。可赵师傅觉得不可能,自己途经四五个站点都没有超载的情况,心想也许是站员看错了,便要求对方重新复磅。可是站员却不可能,说自己没有时间,让赵师傅赶紧交了罚款走人。而赵师傅也不肯交罚款,他觉得自己既没有犯法,又没有超载,凭什么要罚他的款。可是站员并没有解释,只说超载700多公斤就是要罚款。赵师傅看到站员既不复磅,又要让他交钱,情急之下,他拿起桌面上的剪子,朝着自己的手臂扎去,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货没有超重,可是,站员对此却无动于衷,看到赵师傅的手臂流了很多血,却视若无睹,大约过了10几分钟,另外一个卡友进来办事,看到赵师傅的手臂后赶紧给他拨打了救援电话。此时,站员也怕把事情闹大了,于是让赵师傅留下来复磅,可是赵师傅现在不想复磅了,而是直接上了救援车。等赵师傅的身体稍微好了一点后,他立即报了警,随后便同民警一起返回了站点,而此时站点的复磅结果却是:没有超载,准许放行。由于赵师傅赶时间,他并没有留下来处理和站员的纠纷,但是他表示,等把货交了后,会回来找站员讨要说法的。有人说站员不负责任,应该早点下课。还有人说赵师傅可以直接报警,为什么要选择伤害自己?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些事呢?一、站员该不该给赵师傅复磅?当双方因为超载产生分歧时,站员作为服务方,应该尽可能满足赵师傅的要求,进行重新复磅。因为赵师傅很肯定自己没有超载,还把之前几个站点的检查结果递给站员看,但是对方根本就不在意这些,只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这明显有失公平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既然法律上都规定,每个人都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站员为什么不给赵师傅复磅呢?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是确信自己称重没有错;其二是有意为之。当然不管怎么说,赵师傅已经提出了疑虑要求对方复磅,那么站员就应该满足赵师傅的要求,这样才算是公平的。二、赵师傅该不该划伤自己?费用该由谁来出?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伤害自己会违法,但是解决问题有千万条道路,怎么样也不要选择伤害自己。在此事件中,赵师傅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形式,让民警来参与调节,复磅的要求不是更容易一些吗?既然已经受伤了,费用该由赵师傅自行承担,还是站员呢?这件事,真正伤害赵师傅的人是他自己,所以该由他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不过,站员在此事件中也存在过错,所以会承担小部分责任。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赵师傅划伤自己,和站员不复磅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要两人分担损失。三、前后两次检测结果不一样,会怎么处罚站员?站员首次检测结果超载700多公斤,第二次检测却又不超载了,这是操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1、如果是操作失误,属于工作不认真,需要按照单位制度来扣罚,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需要重罚或者下课处理。2、如果是有意为之,那就属于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很显然,站员虚构超载的事实,骗取卡友的钱财,长此以往,数额肯定较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站员如果是有意为之,查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的,最低也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遇到事情,我们一定要选择正规途径解决,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网友:直接交钱,再回来复磅,差距就该站里的人偷了,报警要按价格赔偿
网友:如果敲诈勒索的这个站员被赵师傅杀死了,他属于咎由自取还是因公死亡?
必须赔偿司机,其实砍死这站员也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