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对情侣外出游玩,住进某酒店,洗漱完毕来到床上,为了打发时间,他们就准备关灯看电视!没想到刚把电视打开,却发现电视机的下方有一个小黑点,他们怀疑有人在偷拍,于是就报警求助。 (消息来源: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 姚先生是一名理科男,大学毕业后就参加了工作,其女友在读大学,周日两人结伴外出游玩。 吃过晚饭,两人就回到了酒店,洗漱完毕后,女友就想追一会电视剧,打开电视的一瞬间,姚先生随手就把房间的灯关了。 就在关灯的一刹那,女友却发现电视的下方有一个莫名的小黑点,于是两个人就打开灯仔细查看,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好好的一台电视机,却在下方有一个非常小的圆孔,为了一探究竟,姚先生就打开手电筒,好家伙,妥妥的一个摄像头就嵌在里面! 他们又经过一番仔细研究,这台电视机的位置正好对着床的中间,如果不被及时发现,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稳妥起见,也为了自身安全,姚先生在女友的建议下,他拿起手机就报了警! 当民警来到现场后,他们将电视机打开,果然发现里面藏着一个摄像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个摄像头还在工作中。 通过在电视机内安装的路由器,正在将画面不断的向外发送,发送的数据已经达到几百万字节,可这些内容到底发到哪去了,目前还不得而知! 真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此隐蔽的手法,如果当时不关灯,根本就看不出来。 从发出去的数量来看,这个摄像头肯定是被安装了很长时间,受害者也注定不在少数。 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各路网友的愤慨,在声讨嫌疑人的同时,也各自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有网友表示,尽管自己很少住酒店,但还是比较关心这方面的问题,一旦隐私被泄露,这就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了,全家老少都要跟着丢人,简直是太可怕了。 还有网友说,以前看过一个教程,无论是到哪里住宿,挡好窗帘后把房间内的灯都关了,然后用手机扫描一下房间的可疑位置,如果发现异常,就有可能被偷拍了。 还有网友认为,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这种事如果不能从源头杜绝,再小心再谨慎,也难免让人防不胜防,吃油泼面要防被宰,买首饰要防被换,住个店还要防被拍!我太难了。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一般人面对这种情况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把摄像头挡起来,另一种是切断电源,而不愿意报警,恰恰是顾及所谓的面子。 在本案中,姚先生和他的女友发现这个问题后,就立即报警求助,这样做的好处既保护了自己的隐私,又给后来入住者提供了安全保障。 其实,宾馆酒店原本是一个比较隐蔽的私人空间,除了不能擅自进入外,更不能进行偷拍、偷窥等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偷拍、偷窥他人身体的隐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拍、偷窥、窃听或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如果这种行为给姚先生或者他的女友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对方除了要承担违法责任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对方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将拍摄的内容进行过传播,此举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其罪名有两种,一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种则是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看到这里,有读者可能会问,入住宾馆酒店发生这样的问题,他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当我们入住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店家要承担经营者的责任,我们也要履行消费者的义务。 无论是偷拍还是偷窥,侵犯的都是受害者的隐私权,即便是找不到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营者也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车站、码头等经营场所,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只要对方是经营我们是消费,就可以依据上述条款,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事后经营者可以向嫌疑人追偿。 就本案而言,姚先生和他的女友还比较年轻,在这种年龄段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他们的心理打击可想而知,所以他们可以向店家提出合理赔偿。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各位读者,无论何时何地,在保护好自身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个人隐私也至关重要,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这样的行为就该严加惩处!姚先生的做法也值得称赞!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网友:不见得就是老板的事,但绝对是酒店内的人干的,疏于管理检查,没有防范意识,确实老板该重罚,同时严惩直接安放摄像头的人。
都是偷拍后卖钱的,要不然网上怎么那么多偷拍视频
说出来的意义在哪?好听吗心里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