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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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时常会出现“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的情况。
那么对于发包人而言,能否以借款为由起诉要回该款项?
最高院在《陕西华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建设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完成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义务时,其具有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此情境下,建设方以借款形式向施工方的付款应当被视同为对工程款的支付。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以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若借款法律关系的发生系因工程款法律关系而产生,且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履行细节均与工程款相吻合,那么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应依据工程款法律关系处理。
据此,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谓的“借款”实际上是工程款,那么法院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发包人以借款为由的起诉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法院认定为“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
1. 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完全一致,那么很有可能存在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例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是明确的双方主体,而后续所谓的“借款”也是在这两方之间发生,这会增强“借款实为工程款”的可能性。
2. 合同内容的关联性: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建设工程存在紧密关联。比如,借款合同中可能约定款项的用途与工程建设相关,或者约定还款的条件是以工程的进度、竣工等为前提。若存在这样的约定,那么该款项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工程款。
3. 款项支付的特征:从款项支付的时间、金额等方面来看,如果借款的支付时间与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相契合,或者借款的金额与工程进度款的金额相近甚至一致,这也会成为认定“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的有力证据。
而如果发包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确实是借款,而非工程款,那么其以借款为由起诉要回款项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发包人能够证明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与建设工程并无关联;或者证明款项的支付并非基于工程建设的需要,而是承包人的个人资金需求等。
综上所述,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的情况下,发包人能否以借款为由起诉要回款项存在不确定性。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发包人来说,在签订相关合同和支付款项时,应当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对于承包人来说,要注意保存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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