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点睛】基础打牢,地不动山不摇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3-14 19:25:13

在法考的复习当中,经常会有同学在民刑调整的范围都还没有学明白前,就会开始进行提问。把很多概念学混淆的状况下直接开始做题,题目的正确率低是一方面,更难的是在后续的纠错过程。学习难的并不是知识点本身,而是在学习八个学科的过程当中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因此,我们今天就先从民法上入手捋清脉络,以便更好地进入后续的学习。

《民法典》总则编 第2条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2条所规定的内容,决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在正式学习民法之前,首先要将这句话记牢。虽然是最基础最简单的知识点,但是后续理解具体知识点明确学科划分时也有着很大的帮助。

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也即区分原则。区分原则在《民法典》当中加以明确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受的占有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区分原则通俗讲指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物权变动两者的区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并不和登记相关联;而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与其是有紧密联系的。如果当事人仅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侵权与违约

把侵权与违约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放在一起进行辨析,主要是考虑到初学者在学习的过程中经常会将二者混淆,当两种行为发生竞合时还会出现不知如何进行处理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但是由于186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可在二者之间选其一,并不能同时进行主张。

产品损害责任是最典型的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形,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下列诉讼结构:

(图源内部讲义)

本次主要对民法上一些易混淆、常考察的最基础知识点进行了总结与分析,期待下次与各位同学们一起探讨更多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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