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琶洲广商中心泛光照明工程12·18高坠事故查明

靖二氧化碳 2024-08-01 09:42:44

7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海珠琶洲广商中心外墙泛光照明工程项目“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12月18日18 时许,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广商中心外墙泛光照明工程项目1名男子在外墙作业过程中坠落至首层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7.8088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擅自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悬吊作业、工人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广商中心项目建设单位为广州工商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商公司)等十八家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监理单位为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穗芳公司)。事发时该项目主体已封顶,处于室内精装修、幕墙安装等施工阶段。

广商中心外墙泛光照明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广商中心泛光照明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区AH040163地块,发包人为广州工商公司,承包人为广东中林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林公司),已录入开工建设信息。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0日,广东中林公司开始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泛光照明灯具安装作业。

12月11日,广东中林公司向中建八局提交《安全承诺书》。

12月11日,广州工商公司签发《广州工商联盟投资有限公司开工令》,告知广东中林公司广商中心泛光照明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

12月12日,中建八局向广东中林公司下发《工作联系函》,责令广东中林公司停止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

12月12日,广东中林公司向中建八局提交《工作回复函》,反馈已停止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

12月13日,广东穗芳公司向广东中林公司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广东中林公司停止泛光照明灯具安装作业。

12月13日至12月16日,广东中林公司未进行外墙泛光照明灯具安装作业。

12月17日,广东中林公司再次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泛光照明灯具安装作业。

2023年12月18日9时30分许,广东中林公司班组长叶*江、班组长周*伟、工人方*权(死者)、工人胡*国、工人张*雨、工人夏*云进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11时30分,广东中林公司工人下楼吃饭、休息。

13时30分,广东中林公司重新开始灯具安装作业,方*权(死者)、胡*国、张*雨三人轮流悬吊到外墙样板段安装灯具。

16时许,广东中林公司方*权等工人完成样板段灯具安装工作,在样板段楼层内休息,等待灯具厂家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对灯具进行调试。

17时许,广东中林公司专职安全员陈*康离开项目现场、返回家中。

17时30分许,灯具厂家技术人员抵达现场,并对样板段灯具进行调试。

17时57分,广东中林公司生产经理伍*军发现14层的灯具出现异常闪烁的故障。

17时58分和18时02分,伍*军电话通知叶*江,安排其排查灯具故障情况。

18时04分,叶*江电话通知方*权(死者),安排其和胡*国从34层悬吊下降到14层检查故障灯具。随后方*权和胡*国前往34层做施工准备。

18时05分,叶*江在广东中林公司微信工作群反馈故障灯具的具体位置。

18时10分许,胡*国辅助方*权穿戴好安全带,方*权(死者)从34层悬吊下降后,胡*国离开34层返回样板段楼层内部。

18时15分许,叶*江电话通知位于样板段楼层内的夏*云到1楼查看方*权(死者)作业情况。

18时18分许,伍*军听到广商中心项目传来一声巨响,遂赶往现场。夏*云抵达1楼,穿过员工通道时发现方*权躺在地上不省人事。

18时19分许,伍*军抵达员工通道。

18时19分,伍*军在广东中林公司微信工作群反馈工人从高处坠落,并电话告知广东中林公司项目经理陈*红事故情况。

18时35分许,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杨*红、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薛*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易*梁等现场管理人员陆续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置。

18时40分,120急救车和医护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对方*权进行抢救。18时44分,方*权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2023 年 12 月 23 日,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照片进行分析。事发时方*权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下降至外立面泛光照明样板段的灯具故障处进行检修工作。

1. 34 层现场情况

广商中心项目第 34 层南侧铝合金玻璃幕墙东侧钢柱上绑有1条生命绳,生命绳向上翻越上方钢梁、穿过幕墙洞口向下延伸;西侧钢柱上绑有1条工作绳,工作绳向上延伸,末端呈断裂状,断口位于上方钢梁外侧飘板缝隙 (详见图 1、图 2、图 3)。支撑固定支架固定于工作绳上方(详见图 4),工作绳和生命绳未穿绕在支撑固定支架末端的滑轮组上。

图1 广商中心项目第34层南侧的铝合金玻璃幕墙(事故第一现场)

图2 钢梁外侧情况

图3 工作绳破断部位与锚固点距离

图4 支撑固定支架

方*权等人进出外墙的作业通道位于广商中心项目第34层南侧铝合金玻璃幕墙尚未封闭处(详见图5),作业通道离楼面高度约2m。

图5 广商中心项目第34层南侧的铝合金玻璃幕墙(专家勘查现状)

2. 首层坠落地点情况

广商中心项目首层南侧设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员工通道(详见图 6),通道上方设有型钢板。通道往西通往工地门禁出入口,往东通往广商中心项目楼体内部。坠落地点上方的型钢板已被砸穿、防护棚型钢横梁已严重变形(详见图 7)。通道北侧围墙垂有 1 条工作绳,工作绳向上延伸至广商中心项目楼梯南侧的脚手架顶部(详见图 7),工作绳首层及第 34层断开处呈断裂状(详见图 8、图 9)。

图 6 首层员工通道

图 7 首层坠落地点

图 8 首层工作绳断口情况

图 9 第 34 层工作绳断口情况

经公安部门核查,事发时方*权上身由外至内穿橙色高空全被式安全带、黄色反光背心等,其身体下方压有1张已损坏的木质坐板。现场有 1 个损坏的自锁器(对比详见图 10、图 11)。

图 10 现场损坏的自锁器

图 11 正常完好的自锁器

(五)事故过程推断

事发前,方*权抵达34层后,穿戴好安全带、绑扎好工作绳和生命绳,在未确保工作绳和生命绳穿绕滑轮组、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在工作绳和生命绳与飘板短边檐口(详见图 13)接触处设置防磨损衬垫的情况下,穿越 34 层幕墙开口处到室外进行外墙悬吊作业。方*权下降过程中,工作绳与幕墙外飘板金属直角短边直接刮擦并破断(详见图 14),且与生命绳配套使用的自锁器未起到保护作用,导致方*权从高处坠落死亡。

图 12 飘板(样板)檐口情况

图 13 工作绳刮擦位置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情况及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企业擅自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悬吊作业、工人违规作业。

(一)企业擅自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悬吊作业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 5.2.9 条的规定,广东中林公司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明确告知不得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悬吊作业和《广商中心外墙泛光照明工程项目样板段吊绳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通过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12 月 17 日至 12 月 18 日期间再次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悬吊作业。

(二)工人违规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蜘蛛人吊绳施工方案》第 7 条的规定,工人方*权在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灯具检修作业时,未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悬吊作业操作规程在工作绳、生命绳靠近窗框沿口处加垫软物。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方*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方*权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广东中林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查处。

陈*红,作为广东中林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制度》第 6.2 条、《重要安全风险清单及管控措施》第 2 条和《吊绳安全保证措施及操作规程》第 6 条的要求,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样板段灯具调试阶段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监督、楼上监护人员未坚守施工现场以及方*权作业时未在工作绳、生命绳靠近窗框沿口处加垫软物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85]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其它处理建议

广州工商公司,建议由区住建局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广东穗芳公司,建议由区住建局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中建八局,建议由区住建局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网站,广州市海珠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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