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导读
在不少委托人眼里,“限期拆除通知”犹如房屋的“死刑”判决。
然而,这并非无法挽回。在明律师代理过很少类似的案件,最终结果都是胜诉。这源于在执行该程序的过程中,许多政府机关实际存在违规行为,如未能充分告知或保障委托人的救济权利等。专业的征拆律师通过利用这些漏洞,可以追究政府责任,从而撤销所谓的“死刑”判决。
因此,在收到通知后,委托人大可不必急于拆除房屋,而是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最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徐会元律师就成功处理了一起位于西藏地区的典型案件。该案的委托人在当地拥有一处大面积的房产和院落,合计将近两万平方米。当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委托人顿感万分焦急。幸运的是,徐会元律师在及时介入后,凭借其极佳的专业能力和宝贵经验,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巨额损失被挽回。
l 案件事实
委托人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某村拥有180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及18000多平方米的空地院落。然而,当地街道办却以“其在耕地上建设房屋”为由,于2023年10月20日向委托人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该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之内自行拆除房屋,若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行拆除,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收到这一通知后,委托人倍感迷茫,立即寻求在明律师协助,以维护权益。
l 办案过程
徐会元律师在接手本案后随即开展诉讼工作,在《限期拆除通知书》到期之前提起诉讼。
被告街道办在庭审过程中辩称:第一,其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其责令原告限期拆除,并不会减损原告的相关权益或增加其相关义务。第二,被告具备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权责令原告限期拆除违建。第三,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具备充实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涉案通知书后曾经联系过原告并同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充分告知了权利义务,原告拒绝签收通知,被告随即邀请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原告拒签的《事实陈述书》,进行留置送达,程序正当合法。第四,即使程序存在瑕疵,但涉案房屋及设施均为违建,理应拆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律师在审理过程中做出了有力反驳。首先,本案中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虽然名为通知书,但其内容主要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案涉建筑物,该通知书除了程序性告知外,还为当事人设置了积极的自行拆除义务,且涉案房屋具有被强制拆除的可能性,其性质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程序合法,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被告并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原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被告作出的行为没有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第一,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未载明建筑物的所在具体位置范围、四至、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等基本事实。第二,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告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未保障原告的依法陈述、申辩的权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第三,《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未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其行政决定程序违法。
最终,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街道办所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l 在明律师解析:
街道办事处虽有权对位于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进行拆除,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行政行为。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街道办事处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法律途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进行查处和拆除”的法定职责。在乡村规划区内,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政行为人,可以确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否则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且当该行政行为赋予、增加、减少、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某些权利与义务时,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诉讼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这一点不会因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而改变。
l 在明说法:
在明律师提醒您,限期拆除决定书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关系到您房屋存亡的关键文件,务必擦亮眼睛,检查限拆通知是否明确告知了您应有的救济权利和期限。这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错过了提起复议或诉讼的黄金期限,您可能会失去挽回损失的最佳机会。如果您不懂得如何救济自身权利,及时咨询委托律师,切勿犹豫不决,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作者: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