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税有常期,日晏犹得眠:由“訾粟而税”看秦代粮食税征收

维京晋州 2024-07-09 10:24:12
引言

秦朝最初征收的地租是以实物形式的,被称为“訾粟而税”。然而到了秦朝晚期,粮食税的征收方式变得多样化了。具体来说,政府会先确定某一地区一段时间内单位粮食产量的平均水平,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粮食税。

一、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

粮食税的数额是固定的,政府会根据每年庄稼生长的情况来划定税田。税田上的粮食产量全部被要求上缴作为粮食税。不过在灾年时,政府可能会通过减免部分粮食税的方式,来救济农民。这种粮食税的征收方式相对简单,政府会根据农田的产量来收取固定的粮食税。

商鞅变法对秦代影响很大,其中有很多政策一直延续到了秦朝灭亡。在粮食税的征收方面,《商君书·垦令》记载着“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这句话是目前已知的关于秦代粮食税征收情况的唯一史料。

学者们对“訾粟而税”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给出了相应解释。高亨认为,“朝廷计算农民收入粮谷的数量来征收地税”。

郑学檬则认为:“‘訾粟而税’可能有两种实施方法,一种是逐年核实亩产量而分成计征,另一种是像贡法一样以几年间平均亩产量为基础,再乘以统一的比例税率,求得一个定额作为税率”。

朱师辙则说:“‘訾粟而税’指的是征收地税时只接受粟米而不接受钱财,因为农民更看重粟米。”巫宝三同意朱师辙的观点,并补充道:“‘訾粟而税’强调用粟纳税的重要性,如果使用钱财来交税,农民会觉得负担更重。”

虽然以上观点反映了当时粮食税的征收情况,在“訾粟而税”的具体方法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秦朝采取了分成租的政策,在田地中按比例划出一部分作为“税田”,并将其产出完全上缴给朝廷。

但是,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会不会出现先秦实行井田制度时“公作则迟”、“分地则速”的问题呢?同时,朝廷如何保证征收到足够的租税呢?显然,这种观点可能存在不合适的地方。

秦代的教育采用了一种称为“以吏为师”的方法,而《数书》则是下层官吏学习基层管理知识的工具书。因此,书中所记录的内容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情况。

政府规定了一个数额,对于拥有十亩耕地的农民,除去十五步用来减少耕地面积以外,剩下的二千五百五十步是税田。如果田地多于一百五十步,政府会规定每十三斗粮食作为税收标准,现在庄稼长得好,米质也好,政府规定每十一步一斗粮食作为税收标准。

如果一个农民有十亩地,田地面积正好是一百步,用来纳税的那十步正好可以产出两石粮食。这样一来,从这十步乘以十亩,税收就是二千二百步,剩下的田地面积就是二百步。

从这条记载可以得出三个信息。首先,秦代的田租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政府会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税田,并根据这片土地所产出的地租来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

其次,这体现了秦代实行奖励农民耕种政策的做法。农民如果能提高自己田地上的粮食产量,就可以减少自己耕种的税田面积,这样自己的税负也会相应减轻。

第三,这条记录明确说明当时的粮食税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在丰收年份,庄稼长势好,税田上的农作物产量超过了粮食税的数额,就有可能减少税田面积。如果采取分成租的办法,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

总体来说,这条记载提供了秦代粮食税征收的一些信息。政府规定了一个固定的税额,并通过奖励农民提高产量来减轻他们的税负。这种税收制度在丰收年份可以导致税田面积的缩小。

二、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在《里耶秦简》中记录了关于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垦田,和地租征收情况的一份简文。这份文书中记载了税田面积、单位面积产量和地租等信息,但是如果只是单纯实行分成租的话,只需要记录垦田面积和税田单位面积产量两项即可。

因为税田与农民的土地总量成一定的比例,有了这两项数据就可以计算出粮食税的多少。然而,在文书中却把所有地租平均到每亩土地上,看起来多余。

根据迁陵县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租六百七十七石,之亩一石五”的记载计算,其税田面积约为4.51顷,占迁陵县垦田面积的8.52%。同样的方法可以得出其他乡的税田面积与垦田面积之比。

这份文书证明,启、杜、贰三个乡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税田面积,与垦田面积比例均低于历史学界所认为的十分之一。事实上,每个乡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有一些人认为这种现象是因为当时实行的“名田制”,也就是土地税租的轻重与土地主人的社会地位有直接联系。

但是这种观点似乎有些欠缺根据。事实上,税田面积与垦田面积之比低于十分之一,可能是因为一些土地主人的爵爵位、地位等使其具有减免田税特权造成的。

秦朝的爵位授予非常严格,百姓很难获得爵位。这表明当时社会每个阶级内部都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

秦朝政府不太可能减免田地租税作为奖励政策,因为在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中国中,农业税收是财政的最重要来源。历史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如《史记·商君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录了复除徭役的情况,而《汉书·高帝纪》则提到了“赐爵”和“食邑”等奖励政策。

综上所述,尽管百姓很难获得爵位并享受豁免待遇,但政府的豁免政策主要还是集中在减轻徭役负担上。

就迁陵县的土地税收问题而言,简文分别提出了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观点。然而,从迁陵县地处江南自然环境优越,土地肥沃等多方面考虑,分成租的论据难以成立。与之相反的是,定额租应该更为合理。

因为在粮食税数额一定的情况下,单位面积产量是与税田面积成反比的,所以只有当土地肥沃,庄稼长势好时才有可能出现税田面积小于十分之一的情况。而针对三个乡的比例分别为7.15%、9.18%、8.59%的数据,很可能是每个乡粮食产量具体情况不同造成的。

启、杜、贰三个乡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税田面积与垦田面积的比例,可说明也没有达到十分之一的标准,因此推测应该实行的是定额租制度。

三、岂知两片云,戴却数乡税

同时,还需要考虑秦代土地租税包括粮食和草料两部分,从草料的征收记录中也可以发现粮食税征收的痕迹。草料主要为刍稾,它的征收以农民土地面积为依据,无论田地种不种植作物都要按照一定数额缴纳。

这说明土地的肥力高低与农民家庭的土地面积成反比。于是在当时,为了维持小农的家庭生计,肥力低的田地只能通过扩大授田田亩数来保证小农的家庭生计。

果实行分成租的话,每年休耕的耕田面积就会随之改变,政府的财政收入就不稳定,影响国家机构对社会的管理。因此,在秦代,粮食税是按农民受田面积来缴纳的。

即使有些地区由于生产技术或土地肥力等原因不得不实行休耕,但在缴纳草料时,无论农民的田地休耕与否,都要按照受田面积缴纳一定数额的草料作为地租。

可以推测,粮食税也是这样缴纳的。否则,若实行分成租,则休耕田地上的地租可以免除,这与鼓励垦田政策背道而驰。另外,如果实行分成租,农民会扩大垦田面积以增加产量,从而减少交纳地租的数量。

结语

秦代的粮食税征收制度是通过收取实物地租来进行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出现了其他形式的税收,如钱财或者劳役。政府会根据粮食产量和灾情情况来确定税收的具体数额,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农民的生计。

参考文献:

《商君书》

《岳麓书院藏秦简》

《里耶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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