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陈先生花30万元全款买了两辆车,到提车的约定时间后,车店却迟迟不交车。陈先生讨要说法,该店却一拖再拖,失去耐心的陈先生于是把车堵在门口,该店威胁让其挪车被拒绝,店员拿起灭火器砸向车子。
陈先生买车当天去了多家店看车,最终选择了一家价格比较便宜的。当时在这家店看车时,店员非常热情地招待了陈先生,该店的服务让陈先生感到非常舒服。不但如此,该店的价格也比其他的便宜,陈先生大手一挥直接买了两台。
本来陈先生想先付一部分钱,但是店员告诉他如果全款可以优惠很多,而陈先生也觉得他们说得有道理,于是就花30万全款付完钱,双方签订了交车日期。
到了交车的那天,陈先生早早就来到了该店,可是却被告知还要等几天。
起初陈先生并没有在意,觉得多等几天也没有什么问题,可接下来陈先生多次提车都被以同样的理由要求等几天,忍无可忍的陈先生于是要求退车退款 ,并要求付违约金,该店一口回绝。
陈先生觉得自己的一次次忍让却等来的是这种结果,该店既不想给车也不想退钱。为了拿回自己的钱,一气之下陈先生选择将车堵在车店门口。
该店见陈先生这么做,一名店员直接出来威胁他,要求把车挪开。而陈先生表示自己没有拿到车钱和违约金前,是不可能把车开走的,当时店员就非常的激动,拿起门口的灭火器就砸向车子,明显的是车玻璃碎了。
面对该店如此恶劣的行为,陈先生选择了报警。后来经过民警的协调,该店把车款以及违约金一起退还给了陈先生。
而对于砸车一事,陈先生表示不会谅解对方,希望民警如实处理,将砸车的人早日绳之以法。对于该店的行为陈先生是越想越生气,于是找来了调解员曝光该店。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该店经理表示砸车行为属于店员的个人行为,并且砸车的人是临时工,已经辞退该人,其行为不能代表本店的行为,随即便转身离开。
而调解员想追加询问,该经理态度恶劣,表示无权对他进行采访,如果此事曝光出去,后续对车店造成的一切损失,会追究调解员一行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调解员的深入了解,发现另外一个客户徐先生也被这家店套路,一样的手段 ,当时徐先生第一时间找来调解员曝光,当时该店的徐经理非常抵触调解员,在镜头前还扬言即使自己不工作也会找到你人。
面对威胁 ,调解员并没有退缩,而徐先生也态度坚决,要么提车要么退钱,该店也是一再推脱,后来把该店行为反映给多个部门,该店扛不住压力最终退车款65万 ,以及违约金4万元。
后来发现该车店是当地出了名的坑人车店,多名消费者被套路,都是使用无休止拖延的套路,找来忙民警和调解员还可以解决,如果忍气吞声的,不仅拿不到车,钱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1.陈先生付钱买车,而该店竟然一拖再拖不交车,在陈先生讨要说法时,甚至威胁陈先生,就是有不想交车的行为。
其实陈先生和该店已经签了买车合同,双方就是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付了相应的车 ,就有权利取得合同所约定的车, 而该店不给车,陈先生可以要求退车款,并且按照约定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该店不交车,并且不愿意退车款赔偿违约金的情况下,陈先生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够拿到钱,把自己的车堵在店门口,虽然遭到店员威胁。
但是坚决要拿到钱,因为其举动惹恼了店员,而店员砸了他的车,该店员的行为属于损坏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对于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分两种情况,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达到立案标准的,就要接受刑法处罚。
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者受到的治安处罚一般是被拘留、被责令支付罚款等,具体的处罚,受到被损害此物的实际价值、实施故意毁坏行为的目的、财物所有者是否原谅了毁坏行为者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本案中 ,车店店员在陈先生拿车堵车门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反而威胁陈先生挪车,在其没有拿到退款及违约金的情况下,恼怒拿灭火器砸车,其行为可谓极其恶劣 ,应当顶格处罚,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来说,对于未达到立案标准,只是受到治安处罚的情况下,只要积极做出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不用拘留,但陈先生表示不会接受赔偿,让店员得到该有的处罚,因此拘留免不了了。
4.店员砸坏陈先生的车,具体还未知道金额,如果定损达到5000元以上,店员的行为责被定性为犯罪行为。
恶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罪行确认如下:要看损坏他人财物的金额和次数,如果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只要做了违法的事,终究是逃不过法律的支持,总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5.调解员在质问该店为什么砸陈先生的车时,该店经理表示这只是店员的个人行为,而且他只是位临时工,表示他的行为不代表该店 ,意思是推卸责任,那么该店这么做合理吗?
陈先生买车是和该店形成的买卖关系,而且当时陈先生讨要说法拿车堵门时,该店的负责人也是清楚的,车也是被店员所砸。该店对于店员如此行为是负有责任的,即使没有,也负有先行赔偿陈先生损失的责任,后再向店员追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出来的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陈先生的损失应由店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店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车辆损坏的,也应承担责任。
6.该店据悉是当地有名的坑人车店,有多名消费者受害,如果消费者报警或者找来调解员曝光,他们会退车款赔偿损失,如果遇到怕事闲麻烦的顾客,只能是吃哑巴亏,可见该店劣迹斑斑,应该严处。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不少消费者在该店受到欺骗,在讨要说法时甚至言语威胁,其情节可谓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当中,一旦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千万不要向不良店家低头,一旦妥协只会助长他们的气势,让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陈先生讨要说法用车堵住店门,该店店员不但语言威胁,还砸了陈先生的车,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