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90岁老人和比自己小38岁的保姆领了证,去世后房产、丧葬费被过给保姆儿子,老人的养女报警并状告民政局,要求判定婚姻无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养女提起上诉,同时,保姆也提起上诉,认为养女与老人之间不具有收养关系,所以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终,公证处撤销了老人无儿女的公证内容,法院经过审理,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但又因为养女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养父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婚姻不予撤销。这个结果实在让人唏嘘。如果养女能够多关心一下养父,时常来看望养父,估计也不至于让外人钻了空子,结果也不至于此。法律上,养女主张婚姻无效的风险确实非常大。因为婚姻登记人员是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的结婚登记,程序上没有问题。养女虽然主张老人年龄大,可能已经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并非是老人真实意思,但养女没有提供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养女还是应该将着力点放在养父将房屋过户给保姆儿子事情上。法律上,之前养母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养母在房屋上享有份额应由养女、养父继承并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处置应该经所有人的同意。养父没有经过养女同意,将房屋过户给保姆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养女有权主张房屋过户无效,恢复原状。之后再按照法定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