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以父母偏心哥哥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婚姻张丽珍 2024-05-28 03:55:29

根据报道,子女双方是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同意:女子和哥哥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50元,并平摊发生的医疗费,但女子一直不履行义务,法院才对其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实际中的农村,父母主要由儿子承担赡养义务,财产也主要由儿子继承。本案中的女儿哭天喊地觉得委屈,大概是财产和土地没有得到平均地分配,义务却要同等履行,觉得不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出嫁的女儿依然有权利分到土地和继承父母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理应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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