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看到一个视频说是女性比较中庸,不会很好也不会太差,男性的宽度广度会更大,有很多违法犯罪的底层,也有各行各业的顶尖人才。的确如此,但同样的生命长度,女性的时间、精力被分散得程度也更高:家务、隐形家务、生育、哺育抚养、情绪劳动、生理期、服美役……与此同时,女性不会太差也出于:女性的“过差”也会承受相对更大的压力,女性的堕落不被允许,得到的宽容度更低。
?女性在家里承担了更多的家务,但是当爸爸们被问及同样的问题时,他们说他们平等地分担了工作。《公平》一书中说,女性所做的隐形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如果你问谁照顾孩子或者谁买东西,夫妻会回答两者都有。但你不会注意到的是,那些看不见的工作,那些任务背后的构想和计划,都是由女性完成的。比如注意到小儿子只喜欢黄色芥末(构想),然后在芥末快用完的时候记得要去买芥末了(计划)。这比仅仅执行别人告诉你的任务(去买芥末)要困难得多。”还有一种叫做“情绪劳动”的东西:比如半夜安慰你的孩子或维护亲戚关系。
民法典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基于公平原则,一方在家庭事务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都是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权利的。适用条件:1.经济补偿请求需要在离婚时提出。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3.经济补偿需要一方主动提出。但是在实际的案例中,法院会就多因素综合考量:夫妻关系存在的时间长短、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及家庭收益、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一般情况下的家务补偿的数额大多在1万到5万的区间范围内不等,几千块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并且在绝大多数涉及家务补偿的案例中,法院通常还会以无法举证证明来驳回该方的家务劳动赔偿请求,如此这般,隐形家务更难以被估量与举证。所以建议婚姻中的女性,尽量不要大包大揽所有的家庭事务,让另一半也参与到家务、养孩子的过程中。也希望更多的男性为了婚姻的和谐自身的幸福,多参与家务劳动。最好是双方共同承担各做一半。如果牺牲已然出现,希望我能为您争取更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