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决定披露:康达所高级合伙人栗皓收取160万元回扣 并半价入股上市公司!栗皓三次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已被判有期徒刑12年
1 、证监会网站显示,证监会最近对泽达易盛的发行机构、律师等下达了处罚通知。 其中中国证监会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达成和解中止调查,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中国证监会和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达成和解中止调查,,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而担任律师的康达所不服。
2 、康达所、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提出。泽达易盛历经上交所现场督导和上市后证监局检查,仍未发现欺诈发行,足以证明“即使没有《事先告知书》所述瑕疵,康达所也难发现泽达易盛欺诈发行。
3 、证监会调查显示,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4 、公开媒体报道,栗皓三次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已被判有期徒刑12年。证监会的公开数据显示,仅仅在2016年一年,栗皓就参与审核了60家企业的IPO申请审核,其中批准同意了57家,否决了3家。第十六届发审委已有多名委员落马,包括 朱毅(国泰君安证券投行部总经理)、操舰(上交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林勇峰(上交所原会计监管部总监)、 陈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原副总裁
5 、证监会对康达所、栗皓、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0,188.70元,并处以7,830,188.70元罚款;
二、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李赫、纪勇健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1. **个人背景**
- 1966年8月出生
- 1994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
- 2005年加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后任高级合伙人
- 是康达所证券部的领军人物之一
2. **重要职务**
- 曾三次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第一届、第三届及第十六届)
- 2014年5月被聘为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 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3. **案件进展**
- 案发时间:2021年底至2022年初
- 一审判决:2023年4月26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判决
- 二审判决:2023年8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 刑事处罚: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0万元
- 行政处罚: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4. **相关影响**
- 2022年1月,其担任杭汽轮B独董的议案被否决
- 2022年3月,辞去南网能源独立董事职务
5. **更大背景**
- 第十六届发审委已有多名委员落马:
* 朱毅(国泰君安证券投行部总经理)
* 操舰(上交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
* 林勇峰(上交所原会计监管部总监)
* 陈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原副总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关于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和主观过错等陈述申辩意见
康达所、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提出:(1)《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康达所未勤勉尽责事项,与发现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无因果关系。即使没有《事先告知书》所述瑕疵,也难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核心标准。泽达易盛历经上交所现场督导和上市后证监局检查,仍未发现欺诈发行,足以证明“即使没有《事先告知书》所述瑕疵,康达所也难发现泽达易盛欺诈发行”。(2)签字律师已达到并符合行业律师应有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做到勤勉尽责。勤勉尽责的衡量标准,应以同样的专业人士在办理类似专业工作中所应秉承的勤勉和注意义务作为参考标准。(3)发行人的欺诈发行主要原因是财务欺诈,签字律师对财务事项的审查,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本案行政处罚应适用的主观过错标准应当为故意。签字律师在本案中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无法起到积极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