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至12日、1月16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北区辅助采区联络巷风门为通车风门,风门两侧未安装能够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3下BF02机轨联巷皮带机尾处9m长巷道坡度大于16°,带式输送机未设置防护网,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2.1301采煤机机载甲烷传感器12月15日至12月31日超过15天未进行调校,
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3规定。
3.-300m水平轨道大巷运行的2#电机车撒砂装置不起作用,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4.13上10轨道顺槽与13上10联络巷三岔门处3棵锚杆失效未及时处理,
不符合《13上10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每班排查锚杆支护情况对失效的锚杆及时处理”规定;
1301工作面32#、31#、14#液压支架初撑力10MPa、11.7MPa、17MPa,不足24MPa,
不符合《1301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规定;
3下A09工作面第12#、13#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数值分别为20MPa、18MPa,不足24MPa,工作面7#、9#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不符合《3下A09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架初撑力不得低于24MPa,要保持顶板完整性,确保液压支架接顶严实”规定。以上行为涉嫌违法
分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分别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3.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04日,注册地位于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法定代表人为王鹏鹏。矿井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设计生产能力45万t/年,核定生产能力87万t/年,水文地质类型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