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何以盛行?行政不作为就是对不法开发商最大的纵容!

智勇评社会 2024-02-04 19:05:45

文章导读:谈到“烂尾楼”,大家免不了要叹一口气。一方面,买房的业主大多都是平民百姓,没有办法和开发商掰手腕;另一方面,由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不法开发商逍遥法外的状况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地方住建局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商品房预售乱象。

最近,委托人赵先生就遇到了买的房子烂尾的情况。更可气的是,当他向地方住建局邮寄《履职申请书》时,竟被沉默对待。心中百般不是滋味的他最终求助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柯琼蕊。

一、案情简介

2022年,经过多年打拼的河南郑州人赵先生终于攒够了在市里买房子的钱。在购房时,因为对这方面知之甚少,再加上开发商的花言巧语,赵先生选择购买了一套未竣工的预售房。

本来,赵先生觉得,如果万事顺利,不到一年,自己就能带着一家人搬到城市生活了。可惜,天不遂人愿,到交房时间时,开发商仍然没有把房子交到赵先生手上。

意识到不妙的赵先生连忙联系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一打听才知道,原来,由于该房产项目存在严重的资金监管违规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已经停工超过了一年。

也就是说,该套房屋面临烂尾风险。

想到自己几十年的心血很可能毁于一旦,赵先生无比崩溃,但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就要想办法处理,2023年3月,赵先生很快向当地住建局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其履行监管职责——对该房地产开发商调查处理。可谁成想,住建局始终没有动静。

为了督促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赵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柯琼蕊。

二、办案过程

1.律师观点

在研判案件后,柯律师认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房屋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监管等,具有对赵先生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至今为止,住建局未并没有对委托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这种行政不作为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完前期准备工作后,柯律师帮助赵先生将住建局告上了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对2023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立案查处及履职申请申请事项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依法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车行为监管、罚款、限期整改,并要求被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依法确认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立案查处及履职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2.被告观点

庭上,被告建局辩称,一、被告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并将监督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向原告送达,不存在违法行为。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对该房地产公司和监管银行进行罚款于法无据。三、依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被告没有必须对原告进行书面答复的职责。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该房地产公司预收款进行监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对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书》必须作出答复,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未对其进行答复确认违法,于法无据。四、被告已经将履职情况告知原告,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综上,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被告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具有对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就案涉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提出查处及履职申请,被告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原告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及监管处理结果等履职内容。被告辩称其已以信息公开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相关履职情况,但该信息公开答复书相对人并非完全针对各原告,答复内容亦主要未信息公开内容,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已就原告申请履行了答复义务。

另外,本案中,对于原告提出的立案查处及履职申请事项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存在何种情形的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理,尚需被告调查并进行裁量,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案涉立案查处及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综上,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提起的立案查处及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三、在明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对于政府的不作为,我们切不可沉默,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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