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针对农村的各项利好政策频频传来,农村各项改革正逐步进入政策统筹、深化实施阶段,从这些政策我们逐渐看到了农村发展的美好未来。
新法发布,集体成员大扩容,带动人才回流近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公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出了明确界定,亮点就是集体成员身份与农村户籍开始脱钩,将“曾经在”集体,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那部分人员重新纳入集体成员之中。
该法明确规定:
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随着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也导致农村本土人才的流失。不过乡村要振兴,农村要发展,没有人如何振兴?没有农村人才的支持,如何谈农村的发展?
国家也早考虑到了这一点。该法的实施,将进城落户那部分人重新纳入村集体组织,依旧保障他们在农村的合法土地权益,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农村将逐渐吸引这部分人员的回归并参与到集体的建设中来。人回来了,农村人才多起来了,农村就有了发展的动力和资本。
去年,农业农村部就发布了《“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号召大学生、各界能人、企业家、农民工等人才带着资金、技术等返乡回乡参与家乡建设。当时我还纳闷,这些能人已非农业户籍,并非集体成员,号找回来连个稳定的住处就无法保障,怎么谈再让他们出谋划策、群策群力参与家乡建设。目前再看看刚刚颁布的新法,逐渐明白对此国家早已经布局好了。将这些能人重新纳入集体组织后,回乡居住问题不就解决了?
城乡融合的结果并不是消灭农村谈起国家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咱们有个固有思想:农村主动融入城市,城市逐渐消灭农村。由此再延伸想到:农村要进行撤村并镇,搞大社区,让农民上楼了。其实这是对国家“城乡融合”政策的误解。
刚刚结束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城乡融合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促进和提升的统一关系。
并且城、乡双方互不隶属,是双方各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是资源的优势互补和相互提升,比如城市可向农村提供资金、人才,而农村又能满足城市的土地、人力、产品等需求,这样双方互利发展,差别逐渐缩小,最终双方得以共同繁荣发展和提升。
农民土地要升值了!以前,相较于国有土地市场,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制度客观上限制了农村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
前几年国家就曾提出:到2035年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的目标,刚闭幕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再次明确: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按照政策精神,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成,对于盘活农村建设用地资源,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实现城乡土地要素与资本、劳动等要素自由结合对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还明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在确保集体对土地所有权、农户资格权的前提下,将土地的实际使用、经营权流转出去,使土地得以高效、集约利用的同时还能让农民获得更加充分的土地财产权益。
《决定》还明确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如果不想留乡,想进城的那部分人,进城后将享受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住房、子女入学保障。同时还不要有后顾之忧,家乡的地和房都还为你留着,只要你回来,房和地都还是你最坚强的后盾保障。如果你不愿回来,还可以将房和地盘活出去,自己也能获得自家农村土地的流转收益。
从另外一方面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进城落户这批人纳入集体中,这也就是让想回乡、有能力参与家乡建设的那部分人回到家乡,拿到不想回乡那部分人的土地并获得经营收益,使得农村土地资源得以高效、集约利用。
看来农民这一词语要消失了[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