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跳楼是逃避责任,你不配做母亲。”吉林薛女士被检察官骂醒。她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因为,女儿的一生全靠她了。
8月20日——18年前的这一天,是薛女士噩梦的开始。
“妈妈,救救我。”电话那头,女儿说完这句,就没声音了。
薛女士报案后,带着警察将女儿从一家洗浴中心解救出来。
之后,她才得知女儿的遭遇。“我紧紧的把孩子搂在怀里,不敢想象她经历了什么。”
2005年,女儿还未满十四周岁,就被一个退休官员荆某侵犯。那是她的“第一次”,在生父家中,被生父及其“小姐”情人卖掉“初夜”。
更惨的是,事后,她被生父恐吓“告诉你妈,就弄死你们”,还被“小姐”情人骗至洗浴中心卖淫。
“老荆扒了她的裤子、强暴了她。”薛女士回忆,她多次报案,但过程并不顺利。直到次年3月,她在市公安局信访后,警方才将女儿的生父及其情人、侵犯女儿的老荆抓了,“认定的罪名就是强奸。”
对于侵犯和夺走女儿“初夜”的人,薛女士描述,当时有个领导直接拍桌子说:“我告诉你,荆某那个老畜生是宽城区环卫处的处级退休干部,论辈份都是这孩子的爷爷了,我支持你告,什么嫖宿?就是强奸!难道刑警办错案了?”
薛女士在《写给应勇检察长:求最高检为我女儿正名》一文中提到,因为宽城区检察院向宽城区政法委专门“请示”,整个案件的走向一下子就变了——《抓捕经过》里明明写着“荆对强奸的事供认不讳”,但检察院不逮捕荆的理由,却是“荆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薛女士认为,女儿是遭到了强奸。但宽城区法院认为,女孩的生父和其情人事先预谋,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均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荆某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薛女士说,按当年女儿对警察的陈述,“第一次”的过程,她有反抗,有“撕巴”,有“挠”;生父说她事后坐着“哭”。
这可能是自愿卖淫吗?她知道什么是“淫”吗?显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轻易作出判断。如果这都不是强奸,什么叫强奸,什么叫违背女性意志?这可是一个未成年,一个孩子呀!
“法度Law”的文章中也提到:当年,女孩曾在笔录中明确表示自己并非自愿,是被荆某强奸的。其也曾在多份笔录中称王某娟(生父情人)事先跟她打过招呼,自己默许了。多年后,女孩表示,当时她被告知得说自己是自愿的,否则无法回家。
强奸罪的罪名变成嫖宿幼女罪,这让薛女士深感人生无望。她要跳楼,一位齐姓检察官救下她,对方安慰她说:“大姐,你跳楼是逃避责任,你不配做母亲,你为了你的女儿应该好好活下去,这孩子的一生全靠你了。”
2005年至今,18年了!一个母亲为给女儿正名,洗掉那肮脏的“卖淫女”标签,她已付出了太多艰辛。
然而,最高检近期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让薛女士再陷无助和绝望。最高检称,申诉人认为应当认定荆某为强奸而非嫖宿幼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我的诉求,真的无理吗?我女儿一辈子的声誉,真的没救了吗?我18年的苦等期盼,真的无望吗?我不信。”收到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后,薛女士公开发文表示。
18年来,能走的法律程序,她都尝试过了。“我女儿不是自愿的,我作为母亲不给她讨公道的话,还有谁能给她讨公道?”薛女士在接受公众号“法度Law”对话时说。
李显峰律师撰文说,嫖宿幼女罪,之所以被废除,踢出刑法,就是因为不利于维护未成年幼女的合法权益。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当年来说,给荆某定性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判处5年刑期,也是适当的,即使多判几年,也不为过。
但定性的不同,就这样,改变了“幼女”及其母亲的人生轨迹。这个被蒙骗、被出卖、被污辱、被损害、被解救出来的少女,被贴上“卖淫女”的标签,已经有18年。
据悉,本周五,最高检一位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接谈了薛女士和律师。她已提交对上述“驳回结果”不服的新申诉状,最高检收下了材料。
为薛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知名律师分别是,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李显峰律师和彭晔律师。他们将陪薛女士继续为孩子依法申诉。
这才是典型的双标,玩文字游戏,我国的法律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一律定性为强奸,法律解释得很清析明了,这是枉法……
还是祖国的月亮比较圆
清清楚楚的是摆明了,这就是强奸!
因为有些事的处理上是因人而异
在这案件之前,不知道有嫖宿幼女罪,不知在刑法里是第几条第几款[笑着哭]
小时候不懂电视上说外国的月亮比较圆,还不懂有啥不一样,现在才懂
要是普通人,估计早就死刑了
太轻了
人渣就应该凌迟
孩子爸爸和情人收钱关孩子什么事情。难道强奸前给第三方钱,就不是强奸是嫖了。天下那就没有强奸了,随便给一个人,然后强奸另一个人,就是嫖
这个法不是给他们用的,是给我们用的[呲牙笑]
现在睡14以下的都判强奸
这是蝈情,你说说那些谁没有飘过
有反抗啊,没有定义互殴吗?
法是为国,为民只是附属品而已,很平常的事
自家人,戴套不算强奸[得瑟]
轮奸罪,轮流发生性关系罪[得瑟]
“嫖宿幼女”,真是现代法律的耻辱!真特么是一个恶心的词
那些说国家问题的[汗]你们考虑过外国也一样吗?萝莉岛了解一下,美国特别大的丑闻
居然还有嫖这个字眼
嫖宿幼女罪的最低的刑期比强奸罪高…
这就是法律。
法律[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乱了乱了
酌情处理,你真的以为有公平公正呀!讲的是钱与势!
为什么会这样
生父?
嫖宿幼女罪不是早就没了吗
没办法,昨天还看到女孩没满14周岁,不管自愿还什么都是强奸![笑着哭][笑着哭]牛!!
法院肯定是法盲
[得瑟]幼女开头的不都是死罪[得瑟]
这个奇葩的罪名已经从刑法中废除。
祸国殃民的垃圾必须清除
因身份而异
法律是公正的,大家遇到不公的时候建议走法律途径[得瑟][得瑟][得瑟][得瑟][得瑟]
法律是公正的,大家遇到不公的时候建议走电影的结局
坏了[笑着哭]
那个荆某估计都老死了,应对原审判的法院追究责任。
如何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