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城里还能分宅吗?新法新动向,农村权益不再仅限农村村民

东东耕耘三农 2024-07-22 00:57:17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是按照“成员申请、按户取得、一户一宅”等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的。其中这里所说的“成员”指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村集体内的成员身份是获得村内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属于集体内成员才有可能获得村内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

以前:成员身份与户籍挂钩下,宅基地仅限常住村民使用

以前对农村集体成员的认定主要参考标准就是是否具有所在集体的农业户籍,把所在集体常住户籍作为成员认定的首要指标,而成员身份又是获得村内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这也就直接决定了获得村内宅基地分配和使用的只能是具有村内农业户口的常住村民。户籍转出去加入其他集体和进城落户的原集体村民,则就无权再分配、使用该村集体内的宅基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户籍迁出集体人员无权分配、使用该村内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范畴。不过如果该人员户籍迁出之前,在村内已依法继承农户住宅或者批有合法宅院,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他们是可以在该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一但地上房屋灭失,将随即失去房下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资格再在原址上翻建或改扩建。

新法发布,集体成员大扩容,不再仅限农村村民

不过上面提到的情况可能要发生改变,集体成员认定与农村户籍开始脱钩,不再仅限农村村民。

近期国家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认定方式、认定依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亮点之处就是成员认定范围不再仅限具有该集体户籍的农村常住村民,集体成员将迎来较大数量的扩容。

新法第十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这样定义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成员。

由“户口在或者曾经在”这一表述来看,集体成员阵营除了以前传统的具有村内户籍的常住村民,还应包括曾经在集体内的村民。只要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村集体内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都可能被认定为该集体成员。也就是说那些进城落户、加入外村集体的人员,都是有可能认定成集体成员的。

另外新法还特别明确地指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以前那些因就学、经商、务工等情况脱离集体的,由于不再属于农村户籍而被迫清退出村集体组织。但是新法界定标准不同了,并明确指出这类群体不应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集体成员大扩容,农村权益不再仅限农村村民

随着集体成员身份的明确界定,以前一些不属于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因新法实施将被重新纳入集体组织内。比如那些因上学办理农转非的,因经商下海或外出打工暂时将户口迁出的等等,都将重新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随着身份的重新回归,其在农村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收益分配权等等也将随之得以延续。比如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就不仅限于房屋续存期间这段时期了,房屋使用也不仅限于“地随房走”了,是可以依法进行翻建和改扩建的。

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这样。随着国家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政策的实施,这些因户口暂时转出,但还与集体保持有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不用担心自家承包地会被收回了,可以安安心心再获得自家承包土地30年的经营权,谁也无权提前收回。

土地相关法律得以完善和补充

对于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明确: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于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也许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之前,上面提到的这些条款规定都无法找到依据。因为之前集体成员与农村户籍挂钩,非该村户籍成员是无权获得这些农村权益的,那么上面这些规定显得毫无依据,甚至有悖相关法律政策。

但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集体成员认定得以扩容,进城落户人员集体成员身份得以再次回归确认,那么上面这些对于进城落户村民宅基地、承包地的权益规定则变得合情合理、理所当然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打工者、经商下海者这类进城落户的原村民都是可以重新认定集体成员身份,因为这些人身份回归需要符合成员认定定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那些多年未与集体有交集,不依赖集体土地等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则不会被集体接纳回归。这也就直接拒绝了具有回乡养老、下乡购买土地等意愿群体的进入,进一步保障农村土地不被社会资本所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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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耕耘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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