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or第三人代为履行?这钱到底谁来还?

寂静山林语者 2024-04-20 05:58:47

在借贷纠纷中,常常会出现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部分款项的情况,此时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呢?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2021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指定产品若干件,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立即向甲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产品,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

2021年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说明》一份,主要载明:“截至2021年6月,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35万元。经乙公司与丙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每月向甲公司支付5万元,连续支付7个月,用以清偿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

此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共计支付了15万元,剩余货款20万元至今未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丙公司出具《说明》并支付货款,构成债务加入,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丙公司辩称,其出具《说明》并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债务加入,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债务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应当予以认定。关于丙公司支付涉案货款的行为系债务加入还是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问题,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由丙公司代为偿还债务的约定,不符合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

另外,结合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出具《说明》和偿还欠款的行为,可以证明丙公司自愿加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构成债务加入,其应就该债务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部分,甲公司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丙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也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的是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原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4.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替债务人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3.原债务人不免责。

二者的区分认定

如果第三人有加入原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向债权人明确表达愿意履行原债务且愿意作为债务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即为债务加入。

若第三人并非承担债务之意思表示,只是自愿为债务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那么第三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没有介入原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此时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并非债务人,债权人仅且仅能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后果不同

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一般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如无特殊约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直接取得债权,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并且取得该债权上的担保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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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部分内容引用自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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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静山林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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