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房产法拍,买房者损失过千万,违约的房产公司不用担责

厚德景一景城 2023-12-27 09:44:41

英国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曾一再阐明自己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法官职业道德品行的核心,首先是公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法治保障基础。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正是指在任何行为、决策或治理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对待。

上海市的孙某某1998年因判刑事罪入狱,其购买的房产还在孙某某入狱期间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01年被司法拍卖,直到2007年孙某某才收到“法拍”的送达回证。

关键的是,孙某某1995年购买的房产价格为609万多,购买房产之后,原开发单位还未获得产权证,孙某某与上海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康某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3月底之前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并交与孙某某,并约定好违约条款及赔付条款。

最终,房产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被法拍,法拍价格只有区区257万元。孙某某不仅仅损失房产价值数百万,更难以追回康某房地产公司违约应赔付的170多万元违约金。

一起有瑕疵的拍卖流程,房产法拍结果,让孙某某损失过千万,更让康某房地产公司不必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条款,无形中获利过千万。

1995年,孙某某与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孙某某以公司名义出资6099600元购买上海国际商厦第二十一层整个楼面。之后,孙某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总款6099600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康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交付房地产权证,后孙某某将康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要求判令终止1995年5月25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要求并退回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该案审理中孙某某与康某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8月1日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一、康某房地产公司1998年3月底前办理上海国际商厦第21层整层房产权证,同时交付给孙某某,如果康某房地产公司违反该项约定,孙某某有权向其追究为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按照1997年8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康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已经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的条款,孙某某可以要求康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违约的责任,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在1998年初,孙某某以房产抵押担保,委托上海华某达公司开具外贸信用证,必经信用证货物售出后有三个月的结算期得到短期螎资和进入依法退房退赔的保障。于是用可以退房的“购房协议书”作“留置权”抵押。即退房退赔价值千万以上来开具外贸信用证,却被检察机关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目的,孙某某因“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实质上,房产抵押的价值足够在任何银行、机构抵押出相应的资金。

用609万现金购买的房产,并具备退房保值千万元以上价值的条件来做抵押,却被法院判处骗取信用证贴现款“400余万元”,(实际信用证来不及结算款只是260万元)最终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1995年购买的房产,单价13800元每平米签订的购房协议,房产的价值足足600多万,在2001年的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中,房产的价值只有区区256万不说,法拍的价格却不超过评估价值6000元,被257万元拍走。

按照孙某某和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在1998年3月之前,康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实质性触发违约条款。法院也认为康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孙某某起诉康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康某房地产公司支付1998年4月1日至2000年10月10日延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支付因未办理产权证书而造成的房价损失。但法院却认定:因不能确认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孙某某的起诉诉求,被法院认定并非真实意思。难以理解。后孙某某继续起诉,法院的判决陈述中,更是前后矛盾。

“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于1998年3月底前为原告办妥上海市海宁路358号上海国际商厦第21层整层房产权证,交予原告现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可康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却以“原告未能提供其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判定超出了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孙某某在刑期之内,同时,孙某某的公司已经“不存在”,连法院在2001年拍卖了房产的执行回执,都能在2007年才送达,法院的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相当牵强。

整个判决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可康某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但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康某房地产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1995年孙某某以600余万购买的房产,被司法拍卖257万元,其中“信用证”开证方及的银行,本应拿回750万的款项还有剩余几百万元,最终只执行到不到200万。

整个案件中,孙某某1995年以609万多元购买的房产,直到1998年4月23日在具备了退房退赔法律条件之后,才有以房产的“购房协议书”作“留置权”抵押担保信证。之后以房产抵押担保办理信用证,被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犯信用证诈骗罪,400万元案值,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之后2001年房产被拍卖价格之后257万余元。

康某房地产公司,实质违约,本应付违约金170余万元,之后,因为没有产权证,导致法院司法鉴定中“95年600余万元购买的房产被鉴定价值仅有256万元”。仅仅康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金、司法鉴定价值与当初购买价值、装修费用等,孙某某的损失超千万!一句“超诉讼时效”,孙某某损失超千万,而康某房地产公司却不用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从而变相获得利益。我们能看到,真正获利的,或许还有那个257万买下房产的人。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们始终相信应该有公理正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该事件公之于众,请求上级相关部门重视此事,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还原告一个公道,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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